觀點新聞

財政部欲透過修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於計算基本生活費扣除額項目內,但同步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等4項特別扣除額納入排除範圍。

我相信許多人乍看到這樣的說明,一定以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要被取消,然後直覺反應這是加稅啊,哪裡像財政部所說是減稅?

讓我們從「基本生活費」這個專有名詞開始吧,基本生活費係行政院主計處每年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今年預計將提高至17.1萬元,因此四口之家一年的基本生活費就是:

17.1萬元X 4 = 68.4萬元

再來,原本財政部將基本生活費扣除額定義為:

基本生活費總額(17.1萬×人數)-「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

從上述的公式就可以清楚得知,當免稅額、標準/列舉扣除額及薪資扣除額越高時,基本生活費扣除額就會便少,甚至完全沒辦法抵扣所得稅。但因大法官釋憲認為,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不應視為維持基本生活的支出,要求財政部予以修正,故財政部預計將基本生活費特別扣除額的定義修正為:

基本生活費扣除額=基本生活費總額(17.1萬×人數)-「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

所以啦,財政部不是拿掉報稅時的薪資特別扣除額,而是在另行計算基本生活費扣除額時,拿掉絕大多數人都會有的薪資扣除額減項,換而言之,多數人的基本生活費扣除額都會因此提高,進而達到減免個人所得稅的結果。不過,概括會有以下五種人可能沒辦法享受到此次減稅的紅包:

第一類 單身、頂客族且未扶養其他親屬者

單身:17.1萬元 X 1 (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免稅額)-12萬元(標準扣除額) = -3.7萬元。

頂客族:17.1 萬元X 2(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X2(免稅額)-12萬元X2(標準扣除額) = -7.4萬元。

第二類 扶養學前幼兒且未扶養其他親屬

17.1萬元 X 4 (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X4(免稅額)-12萬元X2(標準扣除額)- 12萬元X2(學前幼兒特別扣除額)= -14.8萬

第三類 扶養身殘障親屬者且未扶養其他親屬

17.1萬元 X 3(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X3(免稅額)-12萬元X2(標準扣除額)- 20萬元X1(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19.1萬

第四類 採列舉扣除額報稅者

17.1萬元 X 2(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X2(免稅額)-30萬元(醫療等列舉扣除額)= -13.4萬

第五類 用滿投資儲蓄特別扣除額且未扶養其他親屬

17.1萬元 X 2(基本生活費總額) -8.8萬元X2(免稅額)-27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 -10.4萬

綜上所述,此報稅制度改變,對於扶養人數越多,且沒有用到學前幼兒或身殘者特別扣除額者越有利,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薪資特別扣除額,都可以被大法官解釋為必須的費用,那請問扶養學齡前幼兒,甚至身殘特別扣除額,難道不是扶養學齡前幼兒,或是身殘者生活必須支出的費用?既然在必須費用與生活所需間的界線不好拿捏,財政部為何還要畫蛇添足的又把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等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扣除額的減項?難道還要另一位納稅義務人申請大法官釋憲後,財政部才又要再度修法調整嗎?

至於官方所說可以擴大內需,理論上減輕民眾的納稅負擔,是有機會刺激民眾增加消費,但此次減稅金額每戶大約落在數千元左右,折減幅度有限,恐怕對內需消費的提振有限,頂多作為一般民眾的小確幸罷了。

此外,本次稅損財政部估計增至40億左右,如果認為這樣的金額就會造成政府財政的惡化,還不如重新評估前瞻基礎建設那動輒數千億元的交通建設,在未來臺灣人口即將減少的趨勢下,是否還有營運自償的能力(也請別搞財務工程,例如不認列硬體折舊,來「創造」盈餘),畢竟臺灣已經太多用鋼筋混凝土蓋出來給蚊子住的公共建築,也累積了太多需要下一代承擔的政府債務!


作者簡介_dolin66

民國66年出生,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畢業迄今均從事房屋建築管理工作,曾完整參與上億元之集合住宅興建作業;更於房價高檔盤旋時賣屋,獲利達數倍以上,是一個從蓋房、買房、賣房到租房皆有完整經歷的房地產工作者。同時也是個賺取被動收入的投資者,著有「房市泡沫來了!我該逃命,還是逢低搶進?」及「預售屋全攻略」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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