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
一、勞動法令中的假其實只有幾種性質:
1、帶薪休假
2、半薪休假
3、無薪休假
這三種說穿了其實就是勞動法令中所有假別的性質,我不是來討論裡面的假別是什麼,但我要提醒企業主一件事,假是否可以臨時請,其實還是要看個個假別的定義。
以事假來說,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的設計就是要因應緊急事故之發生,雇主只能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辦理請假程序時,雇主得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可見雇主對於事假通常是處於「事後審核」,而絕非是「事前准許」的階段,因此請假規則對我來說是要這麼做的。
二、請假程序法無明文規定,但有一個標準可以參考:
講實在話,這幾年下來,也看了不少請假程序,對我來說請假程序其實法律還真的沒有規定,因此我都會把公司的請假規則讓主管機關來看看,怎麼看?就是把請假規則放入工作規則之中送至主管機關去做核備,用主管機關的角度與標組來建立相關的請假制度,這一點我個人覺得是有必要的,我最怕雇主都會用自身的標準來制訂相關程序,特別是今年新修特休的規定,都會是一個風險。
三、假別 + 程序 + 協議 = 完整的配套機制
我制訂請辦程序通常會用到上述的三個步驟,第一個就是假別要清楚,比如說事假與特休好了,不止是名稱不同,我常還會做以下的分類:
1、請假單位
2、所需證明
3、能休天數
4、請假方式
請假規則最常引發爭議的地方就是員工對於請假規則的不了解,再加上有些企業真的是天下文章一大抄,結果一個簡單的爭議最後卻搞成法律上的爭訟,那真的是不值得,因此假別的規定再加上明確的請假程序,最後我在送件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和員工先行協商及做好相關配套,那才是最穩定的方式。
四、莫用公告來做通知,這張公告的風險在哪?
1、特休難道也要事先申請?
2、面呈或電話,那萬一主管避不見面怎麼辦?
3、一張公告卻沒有其他的內容,想要統包?
這三個風險點我想勞檢員來查的時候,也是會有相同的問題,我常說公司的規範,不用太複雜,但…也不能像此間企業如此的簡潔,因為「事前請」這件事,光是特休與事假上面就會與法律有所牴觸;再者,請假的方式也真的很故意,我的意思是如果主管避不見面、開會不在的話,那難道就不能請?網友問我有沒有違法,我以此份資料來看的話,只能說會有違法的風險,而且中獎的機率非常的高。
結語
新修法其實造成了不小的衝擊,但我個人還是建議企業要用正規的方式來因應,這種規定,說句實在話,絕對會有被裁罰的可能性,改一改吧!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這種請假規訂,到底是合不合法,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