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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2016年喧騰一時的惡房東事件嗎?這位張姓惡房東為何可以在法院上無往不利,就是利用「催促房客快點簽約」、「不給或騙回房客手上的合約」,以及在契約內藏著許多之前不違背法律,但對房客明顯不合理的條款(例如過重的違約罰則、房東修繕免責等排除條款),欺負多數人不清楚其實內政部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為了補足之前惡房東利用法律空隙的惡行,內政部在2017年的新版(今年6月23日即公布,2017年元旦實施)規定中,加入了「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應明訂水電費計價規則」、「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所稅」、「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等保障房客權益之強制性條文,並且強制房東必須在契約中明確勾選水費、電費、管理費及瓦斯費等付費責任歸屬,並且增訂若違反最高可處30萬元罰款的罰則。
提醒房客,在跟房東簽約前,要嘛履行契約攜回審閱的權利,要嘛就先下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將房東的契約條款與範本仔細核對,或者直接建議房東依照政府頒訂的範本條文簽約,並且租屋處實際狀況勾選該勾選的項目,一來保護房東與房客兩肇的權利,二來完全符合政府對於租屋的相關規定,三來免去條文核對的麻煩事。此外,房客可以在住進房屋後立即將現況拍照存證,用不到當然是最好,如果將來碰到了房東認定房客毀損設備時,至少可以提供自己還原當初房屋原始樣貌的證明,畢竟任何租屋糾紛走上調解或訴訟程序時,比的就是誰手上的白紙黑字更能證明自己的主張。
這些明年元旦上路,且對房東較為不利的租屋新規定,的確會推升了房東的租屋成本,然而是否能將這些成本轉嫁在租金上,多數要看房東是否願意以房屋空置一段時間沒有收入作為機會成本,來賭房客對於接受漲價來避免搬家麻煩的接受程度,從過去一陣子東區等精華地段因為房東漲租後空房養蚊子的新聞來看,臺灣租屋市場尚處於供給大於需求的狀況,所以如果房東以修法為由調漲房租時,房客可以將每月多支出的房租,拿來跟搬家費用、可能扣抵的所得稅額比較,如果相比後沒差很多,加上跟房東關係過去關係不差,接受些微漲價換取不要搬家是可以接受的交換;如果房租漲價幅度過高,或者對房東及居住環境早有不滿,建議可以開始尋找下一個租賃之處,畢竟跨過2017年後,就能依政府規定要求房東依新版契約行事,更增添對房客的保障。
再次提醒,如果房東的租賃契約沒有符合新的政府規定,房客絕對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亦可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無改正,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如果有租屋上的任何糾紛,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提出申訴,千萬別讓法律賦予的權利睡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