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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將邁入老年化社會,對於老年照顧所擔心的,常聽到的病症之一就是失智症。目前較為明確將失智症狀納入理賠範疇的是「長期看護險」與「特殊傷病險中的巴金森症」,那麼,目前在保險領域開始有業務在推廣的「殘廢扶助保險」,對於失智症是否有包括在裡面呢,請見下列比較說明。
長期看護險的失智症理賠定義
A)認知功能障礙
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91日(含)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以上(即2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以上(即總分低於18分)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91日之限制。
也就是說,透過上述量表評斷在中度以上的失智情況符合第一個要件。
B)分辨上的障礙
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以上者:
•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無法確認現在是白天還是晚上、無法認得親近的家人,或者是無法判斷所處的環境是在家裡還是某個公共場所,三項中有兩項被認定無法辨識,才符合長期看護險對於失智症標準,已經到達相當嚴重化的情形。
兩個條件均須符合才符合
上述A、B兩個條件均符合的情形下,失智症才可獲得長期看護險理賠。接下來整理殘廢扶助險相關條款敘述以為對照。
殘廢扶助險的失智症理賠定義
「殘廢扶助險」與「殘廢險」使用相同殘廢等級表,失智症判定與神經障害-殘廢等級3有關。
A)神經障害審定
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也就是說,失智症的症狀在殘廢扶助險的理賠上,如同長期看護險,可以藉由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作為評斷。
B)病灶症狀認定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3級。
也就是說,當醫師認為患者有上述症狀,無法工作時,即可判定為中樞神經系統的第3級或更嚴重的第2級、第1級殘廢,須給予理賠。
C)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如何判定生活是否可以自理,殘廢扶助險條款書寫如下「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在相關醫師認定後,日常生活尚可自理,符合第3級殘廢理賠。
換言之,尚可自理,並沒有說一定要嚴重到經常處於臥床等更惡化狀態,才能符合第3級理賠。
結語-失智症理賠
•「殘廢扶助險」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屬於第3級殘廢。
•「長期看護險」須判斷有失智症狀,意識清醒下有分辨障礙的照顧必要性予以理賠。
換言之,殘廢扶助險對於失智症病友在症狀開始的時候,醫師的判斷其實是可以符合理賠要件的,並不是只有長期看護險才能理賠失智症。
本文獲「MY83保險網」授權轉載,原文:失智症須符合哪些症狀,才能理賠長看險及殘扶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