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絕大多數的購屋者,都希望能儘快搬進精挑細選的愛屋內,所以往往會在下訂前詢問建案的完工時間,通常銷售員都會拍胸脯保證說建案一定會在一年內完工,但是在合約上,卻寫著簽約後三年內完工,或根本沒有把完工期限載明於契約條款中,等到購屋者發現進度延遲時,再以:「契約上明列的完工期限,是依據市政府核發的建築執照施工進度來換算,所以才需要那麼長……」的理由搪塞,讓購屋者誤以為這麼長的工程期限是政府訂的。
政府的確有規定新建物逐層申報查核及最晚完工的時間,但這是政府管制建商的時程,跟建商與消費者間的合約根本毫無關連;所以建議消費者應該要求建商將銷售時的完工承諾白紙黑字的寫進契約條文裡。
除了完工期限外,契約一定要載明若建商未能依約定期程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取得使用執照時,建商需依逾期天數給付違約金給買方。依內政部頒佈之定型化契約,每逾一日需給付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給購屋者。若逾期天數超過三個月以上,視同建商違約,除需將買方已付之購屋價金全數歸還外,還需支付房地總價15%的罰金給買方。
但依照我看屋的經驗,幾乎沒看過建商一開始的契約版本內會有如此「公平」的條款,要嘛就根本沒有載明完工期限,要嘛就寬列時程,購屋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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