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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法提案,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若不符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補強;未改善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

為因應107年2月6日花蓮地震災害,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的構造安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建築法第77條之1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院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民國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的特定用途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學校、商場、量販店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單一所有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

內政部說,但現行建築法第77條之1,未加以規範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合格後的處理方法,因此修法新增,將既有建築物的「構造」安全納入應改善項目。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未來既有建築物若不符現行規定,並經耐震評估檢查應予改善,將強制要求改善及補強;若屆期未改善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今天在行政院會後轉述,蘇貞昌裁示,鑑於老舊建物數量不斷升高,建物耐震情形亟待加強,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加強建築物的構造安全,此次修正,有其急迫與必要性。

蘇貞昌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