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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家人就有繼承權?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摘要

繼承問題常是家庭中容易產生爭議的環節,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是家人就當然擁有繼承權,然而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有嚴謹的順位規範,並非所有家庭成員都具備繼承資格。

釐清民法「法定繼承人順位表」,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首先必須先釐清誰是法律上的「繼承人」至關重要。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這就是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順位表」。這項規定的核心原則是:只要前一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而配偶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當然繼承人。舉例來說若阿明過世,他留有妻子小美、三名兒子(大明、中明、小明)、父親及祖父,根據法律規定,小美是當然繼承人,而兒子們屬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由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存在,阿明的父親和祖父便無從繼承,因此只有小美和三名兒子可以繼承阿明的遺產。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則包含了被繼承人的兒子、女兒,以及孫子、孫女。但若子女先於被繼承人離世,其孫子女便可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

拋棄繼承不影響同一順位或其他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

在法定繼承人的順位中,正常情況下,媳婦與女婿對於公婆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如果公婆希望能將部分財產留給媳婦或女婿,也可以透過「生前贈與」的形式,或在遺囑上明確載明。

最後要提醒的是,如果繼承人完全不希望繼承任何遺產(包括債權與債務),可以選擇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僅對辦理者本人有效,並不會影響同一順位或其他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例如上面的案例,阿明的兒子大明辦理拋棄繼承,阿明妻子小美與另外兩名兒子的繼承權將不受影響,若兩個兒子未辦理拋棄繼承,仍須承擔阿明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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