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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利用信託脫產該怎麼處理?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近年有些人將資產交付信託,然而若是債務人將財產信託,債權人是否可以對該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一般而言,信託財產受到保護,不得強制執行,但這也對債權人不公平,其實必須先釐清債權、信託成立的時間。

債權在信託之前即存在,先評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

若債權在信託之前已存在,且債務人在信託財產上設定了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信託財產,因為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存在於財產之上,不會因財產所有權移轉,而喪失其效力。

即使在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債務人才將財產信託,債權人仍可持該裁定,直接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受託人視為債務人的繼受人。強制執行法有相關規定保障拍賣抵押物裁定對不動產的繼受人也有效力。

債權在信託後才成立,債權人不能聲請強制執行

若債權在信託之前已存在,但債務人未在信託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
原則上,債權人不能直接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這類債權並非存在於信託財產上的權利。不過若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該信託行為,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藉由信託來脫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如果債權在信託成立之後才成立,債權人不能對該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於債權在信託成立時並不存在,也不符合撤銷信託的要件。信託成立後才發生的債權,則更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亦無法撤銷信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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