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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後,大家最想了解的就是雙方都受傷,車子也皆有毀損,最常問的就是:「律師:幫我判定一下,肇事比例怎麼算的呢?你的看法是什麼呢?對方沒駕照就是全錯對吧?」一起往下看:

1.誰要負車禍損害賠償的責任?
發生車禍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是「車禍中有過失的人」需負擔,首先並非是所有車禍的當事人就需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而是導致車禍發生的人需負責賠償

「故意」導致車禍或是「過失」導致車禍就需賠償,所以就算是被害者,只要在「車禍中有過失」,也得對肇事者負擔賠償責任喔!
→而若無照駕駛,但車禍的發生與他無關的話,就不用負賠償責任喔!

2.車禍有無過失?是怎麼判定的呢?
主要看以下2點:
1.有無遵守「交通規則」。
2.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在行車的過程中,你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未遵守交通規則,那法院就會認定你是有過失的,需賠償他人損失。很常見狀況是雙方都有違反規則,那就是雙方都有過失,皆需賠償對方損失。
→但有另外的狀況是,並非所有交通規則都與車禍有關,如上面所說,例如:「無照駕駛」,雖違規但不=有過失,詳請見這篇:無照駕駛車禍無肇責?Why?

3.車禍過失的肇事比例計算?
肇事責任的歸屬與分配,目前並沒有一定的分配標準,主要會參考初判表或行車鑑定報告書,在實務上,也還是有法院以「7:3」、「6:4」或「8:2」等等分擔比例進行認定與判決但也並非都有,各方的肇事責任比例與歸屬,其實難以一概而論。如何認定互有肇事責任比例,建議還是要斟酌具體車禍事故中,所存在的一切因素,免得吃虧損害到自身權益。

3-1.車禍肇事責任歸屬會2種意見書:
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
當車禍發生後,依照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機關會是主要協助處理的單位。而警方就會在現場進行勘查、蒐證、詢問關係人等等義務。

而在車禍事故發生「30天後」,當事人/相關的關係人,就可向當時承辦的警察機關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實務上並沒有一定會等到這麼久才提供)。

但初判表是警方在車禍後,針對現場的狀況(既存事實)做的一個初步的責任歸屬判斷,因此若經專家的進一步判斷後,被推翻也是常有的事。

這邊也要注意的是,初判表基本上是沒有法律效力,行車鑑定報告才有喔!但因並非每個車禍事故都有申請行車鑑定報告,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就還是會參考初判表喔。

二、行車鑑定報告書:
對於初判表的肇事責任歸屬的結果,若有疑慮或不服,那麼這時就可「繳費」向各縣市的交通監理單位(例如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及判斷的事故發生始未與責任歸屬。

與初判表不同的是,裁決所的鑑定報告書會較「客觀」與「貼近」真實的認定結果,這邊要注意的是,需在6個月內申請,但若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就沒有6個月的限制。
→行車鑑定報告書是法院判斷結果的基準。

最後整理一下車禍後常見/表單/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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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律師真心話」授權轉載,原文:【行車糾紛】車禍誰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肇事責任歸屬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