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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奶奶手上有許多保單,但她的孫女卻利用她不識字,也不懂變更要保人的後果,將要保人變更成孫女的名字,結果奶奶發現後,主張詐欺告上法院,這時候要保人還能變更回奶奶的名字嗎?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理事長劉北元近期在他的粉專上,發表一篇有關「要保人變更」的法律爭議案件。

此案件是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23號的判決。其中,保險公司回應說到,當初奶奶是在孫女陪同下,親自到櫃台辦理變更手續,所以在變更要保人的程序上沒有瑕疵,且法官在傳訊相關人證的說法後,認為奶奶應是「後悔辦理」,才在官司上說自己被詐欺。因此,不構成詐欺問題。

「人壽保險在投保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間必須有保險利益,縱使事後要保人有變更,變更後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仍然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變更無效,保險公司應將保單的要保人名義恢復到原要保人名下。」劉北元引述法官的論點提到。

此個案,新的要保人孫女與被保險人奶奶間,並不存在保險法第16條所規定的保險利益關係,所以,要保人的變更無效,奶奶請求保險公司將保單要保人恢復到自己名下,法官給予支持。

「變更要保人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到底是變更行為無效?還是保險契約無效?本案法官好像認為變更行為無效。」劉北元提出疑問。

「變更無效。」貼文下方便有保險業務襄理看了判決文便提出見解認為,奶奶在104年7月就搬離兒女住處,後來子女發現原本是受益人的他們,竟被變更為表哥,才決定在8月將要保人變更成外孫,而這個變更時間點,兩造並不構成現行保險法16條的保險利益要件。所以,這個時點的變更行為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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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要保人變更後能反悔嗎? 一個成功改回的法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