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問題其不難,只是我發現有些雇主真的很敢胡來,什麼事情都可以直接逕行解僱,好像這不會有法律上的效果一樣,話不多說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內容:
小華是公司的行政人員,每天工作大約都是10-12小時,從沒有加班費,老闆去年有承諾她只要年資再滿1年,就會加發1個月的獎金,但遲遲沒有看到入帳,於是她寫信去跟老闆確認,得到的就只是被解僱,她來信問我該如何的處理?
一、公司有沒有加班的程序,這差別在哪?
延長工時就可以請領加班費,這句話看起來很合理,但其實裡面是有邏輯上的問題,如果公司有加班申請程序的話,員工沒有申請,請問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所以網友要先去查清楚公司是否有類似的規定,並且有用白紙黑字記載下來,如果沒有的話,那才會有請求加班費的問題。
二、老闆是用『嘴』說的,請問有沒有用『手』寫下來?
我常說勞資爭議就是一場『舉證』的戰爭,誰準備的證據愈充足,誰就會愈有贏面,所以老闆說的通常都是用嘴,而不是用手寫下來的,因此網友要做的就是去把相關的證據拿出來,證明去年老闆的確有提過這一件事,否則就像是法官也愛莫能助喔!
三、無故被解僱,小華要做的有哪些事情?
1. 過去工作的評核紀錄
2. 過去的出缺勤紀錄
3. 老闆無故解僱的相關紀錄
4. 記錄薪資的相關紀錄
薪資條其實是最重要的,因為會跟平均工資有所關係,如果沒有薪資條的話,那也請薪資轉帳的紀錄調出來,最好是有勞動契約載明月薪的條款,也可以間接佐證…公司從來沒有給付過加班費,光這一點就可以讓企業罰一屁股了。
四、她可以要回哪些費用:
1. 非法解僱期間的工資
2. 資遣費
3. 特休、補休結清費用
4. 加班費用
5. 承諾1個月的獎金
這4項會在勞動局的時候跟公司主張,但重點還是在於要做好舉證以及相對應的說辭,記得不要硬碰硬,因為吵架人人都會,但重點要記得幫『調解委員的忙』,讓他理解事實內容然後做出對勞工有利的結論,這對之後的法院爭訟會有很大的幫忙!
結語:
權益不是靠大聲或是吵架才可以爭取的到,重點在於邏輯以及蒐證,記住勞動主管機關不是萬能,一切都還是要靠自已才行,與各位分享!
*本文由「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每天上班10小時,從沒領過加班費,老闆承諾給獎金跳票,去要結果被解僱,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