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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人自主權利法》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

1. 末期病人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二、《病人自主權利法》如何執行:

1. 當病人符合臨床適用對象之五項條件,醫師可依患者預立的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急救及維生醫療。

2. 除非重大過失或違反病人預立的醫療決定,醫師不需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3. 預立醫療決定後,可以撤除或是修改。

三、《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差異:

病人若於IC卡註記DNR(拒絕無效醫療),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其因故到院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呼吸、心跳停止,且死亡已不可避免時;醫師依法不為其施行電擊、心肺復甦術、呼吸插管、葉克膜等延命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則進一步,從「因病無法由口進食,拒絕插鼻胃管或胃造口灌食」、「不願受護理綑綁」等,皆可透過預立醫療,循求法令保障。

四、誰可以申請《病人自主權利法》?

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便可透過預立醫療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兩階段,選擇自己想要或不想要的醫療行為。

五、如何申請?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是本法之實施之重點,須由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再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最後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IC卡,才算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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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愛長照」授權轉載,原文:《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五點帶你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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