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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證實:院長未如實申報

翁啟惠自打臉 違反自訂利益迴避內規

漏報自己與親屬可依規定合法擁有的股份,讓翁啟惠引火上身。
漏報自己與親屬可依規定合法擁有的股份,讓翁啟惠引火上身。

「請問,翁(啟惠)院長是否依照中研院規定,申報二親等以內對浩鼎的持股嗎?」《商業周刊》記者問。

電話另一端,負責院內利益衝突迴避業務的中研院智財技轉處處長楊富量沉默了半分鐘,嘆了口氣說:「現在的規定是這樣子沒錯,但是……。」

浩鼎生技解盲不如預期,投資市場四天股價跌幅超過三成,當時,中研院院長翁啟惠跳出來發言,力主解盲結果在科學上是大突破。三月二十三日,他被爆女兒翁郁琇持有浩鼎股票高達三千張,翁啟惠是全球醣分子權威、曾是浩鼎美國母公司股東,到中研院當院長後,中研院持續與浩鼎合作醣分子至今。

三方說不清楚的利益糾葛,引發風暴。當法界人士都把焦點放在,翁是否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翁自己掌管的中研院,處長楊富量已向本刊證實:翁啟惠並沒有依規定向中研院申報二親等以內持股。

這條翁自己發布實施的「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他自己卻沒有遵守。

時間拉回二○一○年,研發「龐貝氏症」孤兒藥的中研院院士陳垣崇,因家人投資了由他的技術移轉成立的世基公司股份,恐涉嫌圖利,遭到檢調搜索、偵查。向來形象良好的他,引發全台搶救風,進而催生「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科技基本法)修正案,讓以國家經費研究有成的科學家與家人們,有了法源可以持有技轉公司股份,享受研究成果。

當時科技基本法將該如何申報、如何判定是否有利益衝突、利益迴避等原則,交給各機構自訂,這就是中研院內規的由來。

若翁啟惠按規定申報女兒持股,只要中研院亮出資料,應能平息質疑,風暴也不會延燒。

翁自己發布實施
四個月後,其女入股浩鼎

讓人不解的是,內規公布至今,實施起來徒具形式。內規宣布的四個月後,翁郁琇就認購浩鼎持股。但是持股從未被申報。

「那中研院有按照規定,追蹤研究人員的持股動態嗎?」我們追問。楊富量承認,研究人員的利益衝突情形,只在審查技術移轉案時被討論,一旦技轉案通過、合約簽完,就不再追蹤。翁郁琇縱使申報,是否買賣浩鼎股票也無法得知。

值得探討的是,中研院對科學家們所開的大門,其實是非常寬鬆的。

根據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邱文聰所述,台灣對生技專家技轉的規定相比美國,其實已經寬鬆非常多。邱曾長期擔任中研院倫理委員會委員,是院內的利益衝突研究專家。

態度輕忽!
不把利益迴避當一回事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二○一一年後,美國已強制領取政府補助的研究計畫主持人,必須申報並公開利益衝突資料,同時也要各藥廠、科技公司公告給予科學家哪些報酬。雙邊資料勾稽比對,若有不符,藥廠將遭罰款、處分,而科學家也得負起責任。「美國對於利益衝突問題,很明顯是越管越嚴格。」他說。

成大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助理研究員翁裕峯比對後也發現,○七年實施的《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生技條例)讓生醫學者能擔任技轉公司的創辦人、董事或科技諮詢委員,但其他產業學者沒有生技條例護身,只能擔任發起人、非執行業務的科技諮詢委員,不得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給出這麼寬鬆的條例,正是出自社會各界對台灣發展生技產業的高度期待,而中研院不設罰則的內規,也是基於信任品格而有的榮譽制度。現在,大家面對寬鬆標準卻還不遵守,「如果到最後變成要修法納入刑責,就真的斯文掃地了。」劉宏恩說。

只是,中研院明明已開大路給科學家,為什麼大家還不肯正當光明的走?

一面是輕忽,甚至是傲慢的態度。「我相信他們(科學家)既沒有惡意、也不是貪財,但就是不(把利益衝突迴避)當一回事。」劉宏恩說。

一面則是社會對發明者共享利益的價值觀,並未達到共識。「一邊(科學家)說沒違法,另一邊(社會大眾)卻覺得怪怪的,給予非正面的評價,」邱文聰觀察。

翁啟惠案,像是打開潘朵拉的盒子般,要讓大家認真思考:讓科學家獲取利益的同時,該如何維持科學研究的客觀性?該讓科學家享受利益到什麼樣的程度?「顯然還沒有取得普遍的共識。」邱文聰說。

翁是台灣最接近諾貝爾獎得主的科學家。但這次,身為國家最高學術研究機關的他,確實做了不良示範。六年多前,台灣社會大喊:「不要再有下一個陳垣崇」,因此鬆綁法規並訂出利益衝突迴避規定,現在,翁若不能示範出應當有的道德標準,並對榮譽制度有所交代。未來,台灣「不要再有下一個翁啟惠」的期待,可能很快就落空。

【延伸閱讀】法規開大門!台生技技轉比美國優厚─台美利益衝突迴避規定

‧台灣(中研院)

資料申報:申報但不須公開(較鬆)

法規層級:機構內規(較鬆)

罰則:無(較鬆)

利益上限:無,但持有技轉公司股份最高不得超過40%(較鬆)

須申報對象:二親等(含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妯娌連襟等)

‧美國

資料申報:申報且對大眾公開

法規層級:聯邦法

罰則:刑事責任

利益上限:來自與業務無關公司股票市值上限5萬美元、來自受實質影響組織股票市值上限2.5萬美元、來自業務往來之公司股票市值上限1.5萬美元

須申報對象: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藥廠、企業

註:引用法規包括:美國聯邦法第18章208節、美國聯邦行政命令第5章第2640節、我國科技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翁裕峯

整理:蔡靚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