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保險e聊站
從民國103年(2014年)5月1日起,有一些關於醫療險的「示範條款」,有幾項保障範圍,更修改了理賠原則。以下就「救護車」和「急診」的部分作介紹:
緊急醫療運送保險金
通常是指搭乘救護車住院或轉院,可申請此一保險金,其常見的是以「投保日額的固定倍數」為保險金。
而此次修改,是將固定的理賠金額,更改為理賠實際支出,也就是所謂的實支實付概念。因此,修改後的醫療險,若是有涵蓋緊急醫療運送的保障項目,則理賠是以「實際的支出」為限。而理賠金的限額,則是要以保單條款所載為主的,修改內容並未對此限制。
急診保險金
有的醫療險的保障範圍,包含雖然未住院,但在急診待滿6小時(或12小時),即可申請保險金,其常見的是以「投保的日額」為固定的理賠金額。
而此次修改,是以「急診時的實際醫療花費」為限。因此,修改後的醫療險,若有涵蓋急診保障項目,則會以當次「急診實際醫療支出」為限。而理賠金的限額,因未對此限制,所以要就保單條款所載為主。
此次的醫療險修正,救護車及急診的保險金,是修正其理賠原則,改採填補實際支出為限。因此,若針對這些保障項目,有一定需求者,可多加留意。
最後小編提醒,在103年5月1日實施前已簽訂的保險契約,仍依當時之保單條款而主,因此,是不溯既往(註)。
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復本會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日額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http://ppt.cc/pC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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