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請問可以透過保險來避遺產稅嗎?我的保險業務說這是保險的功能之一,但是我上網查又好像國稅局會對保險理賠課稅,到底怎樣才對呢?
A:先提醒你,你的保險業務已經違反自律規範以及管理規則:「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保險法第112條的確有規定,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保險的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如果有「指定的受益人」,則生前透過繳交保費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後再以保險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被計入遺產的總額。
但是這只是「有機會」,並不是「一定」。
金管會就曾經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因為國稅局仍然可以根據「實質課稅」的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理賠金,計入遺產並進行課稅,而且如果被認為有逃稅疑慮,除了要補稅以外,國稅局還可能額外開罰。
什麼是實質課稅呢?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也就是說,如果國稅局認為保險給付對受益人來說是「實質經濟利益」,那麼就可以根據這個原則進行課稅。
因此,在今年初財政部整理了19個案例,函送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整理了一些過去被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總共有九個:
1、躉繳投保:
目前全部的案例都是躉繳保費,也就是一次繳清全部保費,而不是分期繳款的型式。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保戶投保100萬元保額的終身壽險,分為20年繳費,在繳費的第五年死亡,保險公司理賠100萬元,相較一次繳清,這種情況比較不會被認定是刻意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行為。
2、高齡投保:
根據整理,73歲以上投保的案例,都被認為是高齡投保,不過到底多少歲會被認定是高齡投保,並沒有明確規範,所以65歲以上購買保險可能就要格外小心,以免被認為是要規避稅負。
3、重病投保或帶病投保:
包含洗腎、癌症、高血壓、糖尿病、中風、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認為是欲規避稅負。
4、短期投保:
只要是死前三年所投保的保單,就有可能被認為是短期投保,根據案例,大多會同時伴隨鉅額投保或密集投保出現,但就算是死前將近十年所買的保單,符合其他特徵,理賠也有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5、密集投保:
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兩張到數十張保單,都可能被認定為密集投保。
6、鉅額投保:
在案例中,保額在1,200萬以上到數億元不等的金額,都被認定是鉅額投保,而對有需要進行遺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其實是很簡單的。
7、舉債投保:
國稅局會追查保費的來源,如果是來自於向銀行貸款、與他人借貸或是以土地像銀行抵押貸款,取得資金進行鉅額投保,就可能被認為是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8、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或保險給付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
以案例中的情況,已躉繳2,000萬元保費,其中60萬元為保險部份,1,940萬元為投資部份,而被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為2,279萬元,即被認定為給付屬於實質課稅的遺產範圍。
9、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
躉繳2,578萬元的保費,身故理賠金為2510萬,屬於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險費。以上這幾種情況,其實都違反保險的本意。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大額保障。
要注意的是,國稅局是以投保特徵來判斷是否有隱匿資產逃稅動機,而不是理賠事故是怎麼發生的。例如保戶是意外死亡,照理說並無法在意外發生之前,就事先安排隱匿資產或避稅,但是如果繳交的保險費用與保險給付太過接近,沒有倍數關係,違反保險法的立法精神,還是會被認為動機是規避稅負。
此外,就算投保沒有明顯的避稅意圖,但是斟酌其經濟狀況與投保金額,如果投保行為有明確的理財規劃目的,則壽險給付同樣會被認為是遺產。因為保險理賠之所以被排除於遺產之外,主要是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但如果不符合這種情況,保險的理賠金就會被認定是遺產。
這也就是為什麼金管一再會提醒保戶,不要為了避稅而投保,即使沒有避稅的意圖,只是將保單視為理財工具,也很容易產生課稅的爭議。金管會認為,壽險等商品主要目的為填補財務保障的缺口,如果不是因為這個目的而投保,就應該盡量避免。
而更重要的是,金管會一再重申,保險業者與業務員不能以節稅或是理財作為招攬保單的訴求,尤其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已經明定,業務員在招攬保險的時候,要考量(準)客戶的保險需求,不得假借理財、節稅、存款等名義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違規的懲處相當重,停止招募登錄一年。所以對於一個會違反自律規範的業務員,建議你盡量遠離。
作者簡介_Buffettism (李柏鋒)
從最新的財經時事和民生政策出發,從中發掘正確的投資與理財觀念,並且以統計數據為基礎,相信即使是小資族,也能擁有投資理財自主權,決策可以有所依據,而不是人云亦云。作者李柏鋒,經營「USA STOCK」財經部落格,討論指數投資、價值投資等各種投資哲學與資產配置方法,現為線上課程《小資族理財的第一堂入門課》講師與「ETF投資學院」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