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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畢業,初入房仲業,小丙原以為,身為房仲的工作,不就是幫買方盡力尋找,心目中符合條件的房子;幫屋主洽談到想要的價格。但隨著前輩的腳步,面對各式各樣的客人,他的腦袋開始出現了一個接一個的困惑。
故事從最近要開發的屋主老曹說起,老曹是小丙挨家挨戶派報所接觸到的屋主。午後的一通電話,拉起了他倆後來初見的序幕「我有看到信箱裡你發送的傳單,正好我家最近考慮賣屋,能找時間過來跟我說說市場狀況嗎?」
一開始接到電話,小丙的興奮跟中樂透有的比,畢竟每天從早到晚的發DM,這可是近半個月來,第一個主動致電回覆的屋主呀!小丙帶好相關資料,當天下午就衝到了老曹的家門前。
老曹是個50來歲的壯年阿伯,他不慌不忙地把小丙迎進家門,讓這菜鳥房仲詳細的複誦了一遍,在店裡他老早背誦多次的相關資料,從房市概況到附近的實價登錄、房子建議的銷售價格及銷售流程。過程中,老曹偶爾詢問的幾個問題,小丙也都順利地的答了出來。小丙暗自對自己的表現很滿意,該說的重點都有說到、講解過程也沒有被打斷,甚至屋主對價格幾乎沒什麼問題,只待等等簽好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以下簡稱委託書),這將是他進房仲業的第一份委託,這一切順利地簡直讓他不敢相信。
但事情就在小丙接著要拿出委託書時,有了變卦,屋主挑明跟小丙說「我不想簽委託」,小丙一愣,呆呆地詢問屋主是不想賣房子了嗎?誰知屋主接著說:我要賣房子,但我不想簽委託,我看不懂你們合約裡那些亂七八糟的法條,我的房子可以給你們去賣,等真的有客人出到我要的價格,我再來簽這些合約。你放心~要給你們的錢我也不會少給,但在這之前,你不要想叫我簽這些有的沒的。
雖然小丙下意識的回覆,這不符合規矩,且也沒有人這樣做,試圖想說服老曹照著遊戲規則走。但他出乎意料之外的堅持,甚至還笑小丙「沒有簽委託,你就不能賣房子了嗎?」自己可不是第一次要賣屋,憑什麼別家房仲可以這樣做,小丙家卻不行。
眼看遊說無果,再加上自己確實菜,沒有太多經驗值判斷屋主所說的真偽,無奈下,小丙最後只好先打悲情牌,表示自己剛進產業,有很多不懂的事情,待等等回店確認後,會再立即給老曹答覆。
故事先停在這,讓我們來聊聊:找人賣房子這件事,一定要先簽委託給房仲嗎?
這個困惑小丙的問題,其實也困惑著許多第一次賣房子,深怕簽了什麼不平等條約的屋主們。畢竟,有時房仲開發時,口中信誓旦旦「想買房子的人」都還沒看到半眼,但眼前自己要簽下的密密麻麻文件,可是真真切切的。如果不小心簽下了什麼自己沒注意的條款,可怎麼辦?
雖然,屋主的心態也不是不能理解,市場上,也有一些可能為了「自證清白」的房仲,先帶「買方」看房子再跟屋主簽委託的小故事。但必須提醒的是:房仲業是特許行業,不是誰都可以進行銷售;另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明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定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違反可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實務面上,有些屋主不懂法律,有些則是仗著仲介急於銷售的心態,可能皮皮的,死都不肯先簽委託。但必須提醒剛工作的菜鳥們,社會的潛規則就是,你不守法就別怪被人坑。事實上,幾年前就曾經發生過屋主賊坑房仲,堅持不簽委託先銷售,待房仲真帶買方來看房子,屋主一轉頭又恐嚇說要舉報,威脅房仲拿錢和解的事件。
另外,補充一點,除了買賣、租賃也是,有時候屋主為了貪圖便宜,也會提供鑰匙,委請大樓管理員,幫忙帶看想要租屋的客人,成交再給管理員一個小紅包之類的。但如同前面所說,就連房仲都需要簽委託才能銷售房屋了,管理員當仲介的角色你覺得可以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就有說,一般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還是老話,出來走,有些忙不能幫,有些坑不要踩。
作者簡介_傅恪恩
房市觀察近10年,身邊友人從房仲、代銷、銀行、代書、包租、代管、建商、設計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不動產估價師到投資客、二胎業者都有。看著在房市裡默默耕耘的朋友們,一直覺得因買不起或誤解而仇房的人很可憐,願以支筆,拉近兩端不對等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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