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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國內期貨市場發展快速,地下期貨也到處流竄,受害民眾時有所聞,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資人保護中心)時常接到交易人申訴遭地下期貨犯罪集團之詐騙損失慘重,而非法地下期貨業者經營手法日新月異,從傳統的電話招攬客戶,至近期透過部落格廣告宣傳等方式,以低手續費、免保證金、賺多賠少為號召,引誘民眾進行交易,或假借合法期貨商名義,向民眾招攬期貨業務,以致影響財產安全。常見地下期貨以期貨空中交易為主,茲簡要介紹相關案例如下。
貳、案例介紹
吳小姐與朋友聚餐,聊到期貨交易本小利大,只要看對方向就可迅速賺進大筆財富,朋友並介紹可透過某業者下單,不須繳交保證金,一樣可參與期貨交易,吳小姐不知是否可參加此種交易?
吳小姐所遇到的情況為非法期貨空中交易,此種非法交易經營者通常透過傳單、網站或熟人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客戶開戶後被告知入金帳戶,於完成入金後,依據非法地下期貨公司提供之期貨商品,以電話或網際網路下單交易,但實際上卻由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予以撮合、結算,故常以不需繳交期貨交易稅、免收保證金或僅收取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原始保證金之10%~30%等低交易成本方式吸引客戶。
由於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並未將委託單下至期貨交易所,因此客戶至非法地下期貨公司下單,係與該公司進行對賭,明顯觸犯法律,依期貨交易法規定,任何人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可處新台幣12萬元至60萬元之罰鍰(期貨交易法第105條、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交易等業務(期貨交易法第8條、第45條及第56條規定),則涉及刑事犯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吳小姐若在非法地下期貨業從事交易,由於非法地下期貨業者非主管機關監理範圍所及,將使得交易人有可能獲利後,索討無門,遇到交易虧損者,又恐會遭暴力脅迫,得不償失。
參、結語
投資人保護中心呼籲投資大眾如欲從事期貨交易,一定要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交易之合法期貨業者交易,才有完整之權益保障。目前合法期貨業者,均需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照,並加入期貨公會始得營業。合法期貨業者之公司名稱及相關資料可上期貨公會網站查詢。查詢網址如下:http://www.futures.org.tw/link.asp。
若交易人發現他人有涉嫌違反期貨交易法時,亦可檢附具體事證,自行向主管機關,或公司所在地或涉案人住所管轄之司法機關(例如: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及各縣市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書面告發檢舉,或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訴地下期貨不法之情事,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本文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供,投資人服務專線02-2712-8899,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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