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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新聞是遠雄集團的老闆趙藤雄因為涉及大巨蛋、遠雄人壽掏空案還有行賄……等案被起訴後,法官裁定以新台幣5.5億元交保,而家屬也即刻在最短時間─30分鐘內湊齊5.5億的現金把趙給保釋出來。
很有趣的是台灣媒體在報導這則新聞時,都側重在講趙家的財力如何雄厚,居然僅在30分鐘就可以拿出5.5億元,不然就是些酸民講些什麼「朱門酒肉臭」這類的廢話。但最讓我好奇的是,怎麼沒有人問一個最基本的簡單問題─為什麼趙家要用現金啊?
用現金支付天價保釋金這可不是趙董的專利。隨便google一下就知道,之前永豐金的何壽川交保金是4億元,不過何董稍稍遜了一點,花了2.5小時才把4億元送到法院。但還有一位比何董慘的,是同樣是4億元交保的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家人花了14.5小時才籌到現金送到法院。在此之前,台灣該項紀錄保持人是東森的王令麟,交保金是3.5億元,家人花了5小時,同樣是送現金。
為什麼這些人都愛用現金啊?難不成富豪家裡沒事都存個幾億現金以備不需?
事情當然不會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會用巨額現金交保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愛!不要覺得噁心,這是真的。
很多法官都是在晚上甚至是半夜才裁定交保金額。銀行這時都關門了,家人又不捨得大老闆在看守所多待一晚,所以只好先把現金放家裡或公司裡等著,等到法官一裁決,馬上把錢送過去。
基本上法官在裁決之前,沒人知道保釋金會是多少,可以想像趙家絕對不會只放5.5億現金在家裡。這筆錢可能是7億、也可能是10億(當然,有些錢可能是請別人備著)。
愛或許可以讓人忽略一切代價,但別忘了用現金的成本可是一點都不低。
首先,當你從金融機構領出這幾億元時,銀行一定要清點一次。這些大老闆多半自家旗下有金融機構,所以應該可以有點特權,錢點完就先放自家銀行或往來銀行的金庫裡,否則還要大費周章地請保全運到指定地點。等法官裁定交保金額後,可不是你說這是5.5億元請拿走,法院就照單全收,法院會再清點一次。
剛說了,這些人用現金很多原因是出在法官判定時間是晚上,金融機構下班了。所以這5.5億會先暫存在法院,然後隔天法院的人再請銀行(通常就是台灣銀行)協助再存進國庫。那你猜台銀把錢存進金庫會做什麼事?沒錯,再清點一次。
那清點5.5億元到底需要多少時間呢?我不知道。之前有一則新聞是王令麟的3.5億,花了法院整整一天的時間還燒掉幾台點鈔機。
看完以上,用現金真的沒有成本嗎?當然是沒有啊!因為在台灣,這些員工都是樂於自動犧牲下班時間為大老闆效力的,至於公務員嘛,你們領人民的稅金,本來就該做到死!再加上台灣本來就是個用現金的社會,5.5億現金在市面上轉來轉去,有什麼好奇怪的,順便讓很多人向朋友炫耀,除了雷洛,我是少數看過5億現金的人!
雖然從以上推論知道,用5.5億現金交保在台灣本來就是件正常的事。但因為吃飽太閒,我還是忍不住想一些替代方案:
1.為什麼不用匯款?這個只在上班時間可行,下班就行不通了!理由前面講過了─「因為愛」。不過事實上你會很驚訝,就算沒有銀行下班的問題,台灣法院接受匯款也是這3年的事(2014年7月1日起)。換言之,2008年王令麟會用3.5億現金,完全是我們法院制度搞出來的。
我又想到另一個方法,有沒有可能在法官裁定前,利用銀行沒下班,趙家先匯個3億到法院專戶,到時如果法官裁定2億交保,3億當然比2億更有誠意,如果是5億,那至少只要帶2億現金,這樣可以大幅減少現金搬運和清點成本?(答案我不知道,下一則我會告訴我的「猜測」)
2.為什麼不用銀行本票?大家知道在台灣,銀行本票是銀行承諾支付受款人,大型銀行,特別是台灣銀行的本票(一般叫台支本票)幾乎就是大額現金的代名詞,那為什麼趙家不先開一張大額如7億,或數張1億元開7張呢?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
目前法院都有台銀的窗口,負責查驗匯款和本票,甚至包括點鈔,如果是下班時間,法官或法院怎麼知道這張本票是真的還是假的?這個話聽起來很有道理,但仔細想想很無厘頭。
首先,本票是要用現金去購買的,當趙家拿出張5億元台銀本票時,等於他們先付了5億元給台銀,這種事打個電話給台銀就知道了,台銀總不可能告訴你,我們每天都有幾百人來買5億元本票所以我無法確認?再說,台銀都可以派人來支援點鈔了,為什麼不能派個鑑識專家來?
事實上用一張大額本票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本票金額是5億,結果法官裁定3億元交保,那到底可不可以?
依我個人邏輯,那不是更好?不過依法院的邏輯應該是不行。為什麼呢?因為這樣一來帳會對不起來。因為法官文書明明寫3億,結果卻是存進或匯了5億進來,會計人員會無法處理而拒絕。(p.s這是我依公家機關習慣猜的,到底可不可以我真的不知道)
3.最後我想了一個辦法,針對保釋金,為什麼銀行不能像企業信用額度一樣搞一個「保釋金」額度?
一般銀行都會給往來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例如1000萬),有動用才依動用金額和約定利率計息,趙家大可和台銀談一個保釋金額度(是無擔保的信用額度或是有擔度的額度,就看台銀怎麼談。選台銀是因為台銀是國庫代理銀行)。
談妥後由台銀出示協定額度內保證支付證明(例如10億元,反正是有動用才支息,這種額度通常都不小)。當法官裁定保釋金金額後,趙家就出示這張證明,只要在10億元內台銀都會支付。如果趙落跑了,後面是台銀和趙家的事,法院依然照收這5.5億元保證金。
這麼一來,
對法院來說,簡單輕鬆(你以為在那裡點鈔很有趣嗎?)
對趙家來講,簡單輕鬆(你以為把錢搬來搬去很有趣嗎?)
對台銀來講,簡單輕鬆(你以為在那裡把錢搬來搬去還要點鈔很有趣嗎?)
而且還可以順便賺點錢。
這是我的突發奇想,或許有更懂實務的人可以指出問題所在。
當然還有一些這篇文章沒提的,例如用現金交保原因之一,是因為有些錢是從朋友處贊助的(交保金法院判決確立後是要還給當事人的),朋友不見得想曝光。不想曝光的意思不是當事人不想讓人知道他的名字(除了有人洩密,否則也不會有人知道是哪些人借錢),而是這些人不想這人知道這些錢的流向。
如果是這樣,那這件事又是另一個問題了,這包括可能非法挪用公司資金和洗錢等,真是如此,金管會就該去了解這5.5億元的現金到底是怎麼來的,以及未來發還後的去向(只要是從金融機構來的就會有軌跡)。
最後,我不知道趙藤雄的5.5億元交保案讓你看到了什麼?有錢能使鬼推磨?家人不計代價無私的愛?還是那些從來沒人提,暗幹在心裡的搬鈔、點鈔員?對我來說,一個國家居然可以讓幾億的現金就這樣搬來搬去是件不可思議的事,即便是美國可能也辦不到(所以電影裡都演靠賭場就是這樣)。
而推究這一切的原因是什麼?「可能」是我們司法制度的落後。我們過去談司法制度的落後,常談的都是法規的過時或是判決不符人情,但幾乎沒有人講的是法院作業程序上的效率化和合理性。
改革司法,別再總是找一些法學大老,多找幾個商業人士把商業精神加進來吧!(同場加映: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06/1198553/)
本文獲「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授權轉載,原文:從趙藤雄交保談台灣制度
作者簡介_Rus
經營部落格 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 超過八年,內容專注在總體經濟分析、政府財政和公司治理,著有《公司的品格》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