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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0多歲的越南女子,2015年依據「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之作業規定」投資20萬美元順利取得「投資居留」權,並已藉加盟方式,取得某食品加盟店的分店經營權,該女為了在開店前瞭解相關作業流程,就到另一位同鄉的店中實際觀摩,卻因沒有工作證,被地方政府認定為「非法打工」,甚至面臨勞動部遣返出境的處罰。
對於拿得出20萬美金投資臺灣,甚至還取得食品加盟店經營許可的外國人士來說,臺灣疊床架屋的法令,不只讓這些外國人投資臺灣,必須像電動打怪一樣層層突破,只要一個不小心,還會面臨都能投資當老闆、取得居留權身分,卻被法律認定成「偷渡客來臺非法打工」的窘境。這也難怪臺灣在被政府引用來強化「前瞻計畫」非做不可的瑞士世界經濟論壇(WEF)「2016~201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法規鼓勵外人直接投資的程度」排名低到只有87名(臺灣整體競爭力排名14)。
政府為了平衡過度依賴中國大陸的對外貿易,提出了「新南向政策」作為臺灣對外經貿的重要戰略,希望藉由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等四大面向著手,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創造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政府還希望以「人」為核心,深化與前述國家青年學者、學生、產業人力的交流與培育,促進與對象國間人才資源的互補與共享。
這樣分散貿易對象的策略方向沒什麼問題,但一個願意響應國家政策的越南籍人士,竟然還要在店面即將開張的時刻,面臨我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種種限制;或許,這種只有20萬美元的投資金額,絕對不會獲得中央政府的關注,但這種東協國家人民主動來臺投資的行為,不也是政府在「新南向政策」中,亟欲達成的「新住民力量發揮」的目標?
改正很困難嗎?也不過就管工作權的勞動部,跟管投資的經濟部相互協調後,在相關的法規中,簡化外國投資者開設公司的程序,明確律定單一窗口處理外國投資者在臺投資所遭遇的困境,而不是讓外國投資者遇到麻煩時,不曉得有哪些可以申訴或協助解決問題的管道,這或許會花些彼此協調的時間,但絕對不是做不到,或者需要再透支未來才能執行的政策。
當美國政府都在藉由減稅,以及在白宮設立專屬引入外資的機構等政策,拼命吸引他國資金投資美國時,我們政府卻放任排名只有87的「法規鼓勵外人直接投資的程度」現象持續存在,與其老想著怎麼參與東協國家的基礎建設,來為「新南向政策」塗抹胭脂,還不如紮實的檢討如何改善臺灣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來自周邊國家的人才與資金,這種快不得的作法,或許才是真正能實現「新南向政策」願景的馬步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