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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整治「慣老闆」,不如學德國工時帳戶

管太多!一例一休變工廠作業員法

勞基法越修越複雜,政府過去管不住非法,如今何能管更多?
勞基法越修越複雜,政府過去管不住非法,如今何能管更多?

「狗追尾巴」,根據寵物專家們的流行說法,是狗兒因為壓力過大而引發的強迫症行為。政府推行新政的邏輯也經常宛如這種強迫症上身,勞基法「一例一休」就是近例。

一位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總裁透露,一例一休將使其員工成本一年增加數千萬元之譜,未來他對員工的要求就不容許有緩衝、邊做邊學的餘裕,而要能立即貢獻產值。換句話說,年輕人的機會將更受壓縮。

一例一休後,像會計師這類查帳淡旺季分明的行業,以及想要累積短假放長假的上班族,都大幅失去調整彈性。因為勞動部在原定每週一日的「例假」之外,另發明了「休息日」制度,希望藉此達成週休二日、為勞工好的目的。

為何不直接規定每週例假兩天就好?因例假日加班須有天災等不得不加班的理由,為給企業運作彈性,故設計了只要勞工同意就能加班的「休息日」;但又怕老闆壓迫加班,所以訂出休息日加班薪水最多可達日薪二.六七倍的規定,試圖「以價制量」,讓勞工多休息。

那麼,又為何不直接放寬例假日加班的彈性,同樣加碼加班費,何必再創設休息日制度?像歐美、日本等全年實際工時都比台灣少很多的國家,工時規定也都比台灣簡單、有彈性。

台灣加班費計算,比先進國更複雜——各國工時規定比較

2015年工時:德國 1371小時(彈性大 重團體協商)
標準工時
‧每日:8小時
‧每週:多數40小時(上限依團體協商)
加班上限:團體協商、工時帳戶制(彈性補休)、多無加班費
強制週休規定:週日公休
年特休天數:年資滿6個月24日

2015年工時:美國 1790小時(只管加班費)
標準工時
‧每週:40小時
‧超時加班:薪水1.5倍
加班上限:無限制
強制週休規定:無強制,多數企業週休2日
年特休天數:無規定契約自訂

2015年工時:台灣(新法)2104小時(最複雜管最多)
標準工時
‧每日:8小時
‧每週:40小時
‧超時加班:前2小時薪水1.33倍;3小時後薪水1.67倍
加班上限:每月46小時
強制週休規定
‧每7日1例假、1休息日
‧例假加班薪水2倍
‧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2.33倍,2小時後2.67倍
年特休天數:年資滿6個月3日、滿1年7日,最多30日

2015年工時:韓國 2113小時(最簡單)
標準工時
‧每週:40小時
‧超時加班:薪水1.5倍
加班上限:每週12小時
強制週休規定:週日公休
年特休天數:滿1年15日,最多25日

2015年工時:新加坡 2371小時
標準工時
‧每日:8小時
‧每週:44小時
‧超時加班:薪水1.5倍
加班上限:每月72小時
強制週休規定:
‧每週1日無薪假
‧自願加班薪水1倍、非自願2倍
年特休天數:滿3月按比例折算,滿1年7日,最多14日

註1:本表所列皆為原則性規定,各國另有行業例外條款、變形工時、彈性工時等規定
註2:全年工時包括合法加班時數
資料來源:勞基法、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OECD
整理:田習如

一法套用各行業,失去彈性

背後原因,是假設台灣老闆都會強迫員工假日加班,乾脆硬性規定大家休息。然而,想用一條法律套住各行各業,須足夠彈性以免壓制產業發展和員工自由,但政府卻把勞基法訂成了「工廠作業員法」。

對比製造大國的德國,藉由勞資協商的普及,除了規定每日工時八小時的原則,其餘如每週工時、加班時數都由團體協約決定,甚至員工還可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並發展出每個人的「工時帳戶」制度:若工作時間超過原先跟老闆約定好的時數,多出來的就可以「存」起來,抵消未來工時,工作時數不足也可先欠著,以後再還老闆,當日工作提前完成了就不必空等下班時間。

這種做法讓勞資雙方都有彈性、工作時間做最有效率的調配,後來並逐漸演變成不須靠加班費來加班,反映企業提升經營效能的努力。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料,德國是全球總工時最低的已開發國家,卻無礙其競爭力。

根本管不住!合法者僅四%

台灣做得到嗎?勞基法實施三十多年來,明訂絕大多數加班情況都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看起來跟德國一樣重視勞資協商、賦予勞工談判權能。但據勞動部統計,至二○一五年底,我國企業總數約一百四十萬家,其中設工會的只有九百零九家,實施勞資會議的僅約五萬六千家。

換句話說,合法加班的企業頂多約占全國企業四%。

於是,狗追尾巴繞圈圈的問題,回到了政府的執法能力。政府想用複雜的一例一休嚴管「慣老闆」,管得到嗎?過去三十年,政府未能努力創造勞資協商的環境,也沒能遏止非法加班情況,如今要憑藉什麼來達成更進一步管制的成效?

更別提,這套複雜的新制訂定時,竟然思慮不周得使新法部分條款在發布當下就生效,其他條款也只有一週的緩衝時間就要實施,而且多處條文定義不明,還有待勞動部再做行政解釋。行政院院長林全事後坦承「當初確實沒注意到」,令人訝異這個歷經立法院六度肢體衝突的法案,竟連簡單而重要的實施緩衝期都沒訂好。

可以預期,未來將是企業勞資關係的考驗期。企業主若要避免紛爭,建立與勞工進行團體協商的暢通機制刻不容緩。

妙的是,二○一五年勞動部就曾委託學者研究各國規定,包括分析我國過去二十年的工時變化因素,結果該研究指出,「真正直接影響我國勞工工作時間長短的因素,並非法律規定之修改,而是該年度國內經濟情勢之好壞。」

看來,政府勞師動眾推新制,但真能讓勞工多休息的,恐怕是「不景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