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
2.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否則也要補給加班費。
年底到了,很多勞工可能特休假、 補休假休不完,去年勞基法二修後已有新規定,勞工應注意自己權益。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否則也要補給加班費。
以往勞工特休假、補休假休不完,往往自動作廢,去年勞基法二修,特別針對特休假及補休假增訂條文,確保勞工如果休不完,雇主一定要給工資。
勞基法規定,勞工因為工作年資累積的特休假,勞雇雙方可協商採用何種方式計算特休假,例如勞工受僱當日起算一周年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另行約定年度期間。
勞動部指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工資。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如果到了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就得按原特休假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勞工今年度總共有特別休假14天,到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8天特休假未休,勞工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8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到明年6月31日。
屆期後,若還有2天特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雙方也可以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最長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另一種是雇主請勞工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本應給付加班費,但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
勞動部表示,換成補休後,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勞基法去年已於施行細則明定,補休期限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勞工如未能補休完畢,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加班補休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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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洪婉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