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國105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多數父母為節稅選擇以買賣方式將不動產移轉給子女,但亦有父母為保障女兒離婚時財產不被分配,刻意保留「無償取得」身份。案例中母親為讓女兒免受婚姻糾紛影響,建議先以母名購屋,配合遺囑與逐年贈與方式,2年至3年內轉到女兒名下。
自從民國105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父母親將不動產移轉給小孩,為了避免取得成本偏低,未來出售時可能繳納高額的房地合一稅,所以,父母親會改以買賣方式辦理移轉,讓取得成本高於公告現值,減輕將來兒女出售不動產時的房地合一稅。但是,有些個案反其道而行,只為了證明該不動產是「無償取得」,或許這也是父母親對於小孩子們的另外一種苦心。
個案的媽媽因為女兒和女婿感情不睦,尚未辦理離婚,但是目前已經處於分居狀況,女婿住在家裡,女兒搬出去租屋,最近看到土城家暴莽夫殺死太太及小姨子的社會事件,爸媽更加擔心。媽媽不捨女兒的處境,希望另外買一間房屋給女兒住,不管未來如何,至少女兒不用居無定所、寄人籬下。
萬一未來離婚,小心另一半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
可是又擔心如果以女兒名義置產,未來如果進入離婚的程序,這間新購買的房屋,可能會被列入婚後財產,離婚時被女婿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為此,左右為難,擔心不已。
依照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慰撫金。
所以,我們建議她購置房屋,還是以媽媽本人名義登記,後續再以繼承或是逐年贈與的方式,將房屋移轉到女兒名下,這樣就符合民法第1030-1條但書的規定,離婚時不會被併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
媽媽還是有所擔心,因為還有其他的子女,是否為此產生爭議?我們建議,可以配合遺囑的簽署,先以媽媽的名義購買,登記完成後,再簽署遺囑指定該房屋繼承人為女兒,遺囑完成後就可以辦理逐年贈與給女兒,在每年244萬元免稅額的情況下,應該2年~3年就可以順利將房屋贈與到女兒名下,屆時,就不用擔心其他小孩的想法了。
真的是天下父母心,有人為了節稅,將房屋出售給子女;有人為了證明是女兒「無償取得」,先買賣再贈與,只能說有爸媽的小孩真幸福。
延伸閱讀
二親等繼承房屋後互相買賣,買賣契約書竟用美元也可以?
夫妻胼手胝足打下江山,小孩卻只想提早繼承遺產...從一個故事看養出躺平族,該如何規畫遺產?
小檔案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前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
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