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郎去看預售屋,想說:「買個一戶來投資,賺賺價差好了!」於是,他付了10萬元的定金,並與代銷簽定「購屋買賣預約單」,拿了單據,也就是市場俗稱的「紅單」,代表阿郎擁有這戶別的優先購買權。
於是,阿郎開始替他的紅單尋找下一手買家,沒想到,尋覓一段時間後,阿郎還是沒有找到下一隻「白老鼠」,雪上加霜的是,在2020年底,政府修正地政三法,未來將禁止紅單轉讓。
雖然法規還未正式上路,但阿郎深覺,這張紅單是很難轉手了。於是,他決定到代銷那邊「退定」,也就是取回定金、放棄這張預約單。沒想到,代銷跟阿郎說,因為退定,需要酌收8,000元的手續費,所以只能退款9萬2,000元給他,最後阿郎沒有賺到錢,還賠了8,000元的手續費。
只是預約單?權利義務仍少不了!
看倌們或許會想:活該,想炒房!但是,紅單退定,收手續費,這件事情合理嗎?畢竟有些自住客也可能面臨後悔不買的狀況,因為實務上,較少聽到退定要收費的情形,於是佑佑請教了房產專家李季鴻以及消保官,得到的結論是這樣的:
首先,政府針對「購屋買賣預約單」不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有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以,預約單上的條文或文字,目前尚無法規命令加以規範。
而預約單回歸本質,不論業者採用預收款、定金還是什麼名詞稱呼,都偏向於定金的概念,因此,《民法》第249條,針對定金的規定是「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以阿郎的狀況來說,業者也有可能主張沒收全額定金。
另外,《民法》也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假設今天的狀況是阿郎決定要買,但業者卻決定不賣或不能賣給阿郎,則業者需要賠償阿郎2倍的定金,所以阿郎可以拿回20萬元。
而且,即便預約單上面沒有註明,雙方仍受《民法》規範,所以當有購屋意願而簽下預約單、付出定金時,最好都要先問清楚,如果退定會不會有費用?費用怎麼計算?總共收取多少?同時將其白紙黑字寫在預約單上,以求自保,避免沒買到房,還惹得一身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