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剛和在美國渡假的媽媽通電話,她感慨的說,光每天在line看朋友傳來談台灣紛擾的訊息,就覺得很煩,很難想像如果她現在人在台灣的話,心情會是如何。其實這就是台灣,每天都有不同的事件可以讓人大吵特吵,新聞媒體鉅細靡遺不停重覆地報導一件事,直到下一件事蓋過,政論節目討論著各種可能和背後不為人知的陰謀,卻從來不會有人質疑這些每天都出現的名嘴,怎麼有辦法從外太空談到內子宮,啥大事小事都知道,還都能談得頭頭是道?
台灣最近的財經熱點,大概就是兆豐重罰案和樂陞的收購失敗案,樂陞案我猜後面精采的部分還很多,所以本文就來討論兆豐案。
這個案子的背景大家應該都大致了解,美國紐約州的金融服務署(NYSDFS, NY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對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罰了約新台幣57億的天價罰款,讓所有看到這個新聞的台灣人都哇~原因是NYSDFS下面有美國金融重鎮的華爾街,因此金融監管和監控就是他們重要的工作。
在今年初巴拿馬文件洩露後(或之前),NYSDFS就大力追查這些透過巴拿馬紙上公司洗錢,和逃稅的相關資金往來,作為台灣政府和民間主要在美國匯款交易的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當然就是被鎖定的對象。之後NYSDFS在兆豐紐約的金融檢查過程中發現,針對部分可疑的海外匯款,兆豐紐約的處理過程有瑕疵(請注意,NYSDFS並不是抓到兆豐紐約有協助洗錢的非法手段),更進一步調查後,NYSDFS最終發現兆豐紐約的內控機制根本有問題,在得不到應有的善意回應下,決定予以重罰。
我當然不可能是美國法律專家,但我可以講一下一些美國法律和執法的通則。
1.美國是個很強勢的國家,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只會要求外國公司在當地的子公司或分行,要遵守當地法令,例如日本只會要求兆豐東京分行要遵守日本法令,不會要求全兆豐銀行都要守日本法令,但美國會這麼做,美國要求所有和美國做生意的公司,都要遵照美國政府的重要政策,例如美國對北韓禁運或貿易制裁,那整個兆豐金控都不能和北韓往來,不爽你就不要來美國做生意。
2.和台灣什麼都依法律條文來不一樣,美國法律基本上給予主事者很大的行政裁量權。一般而言,他們會尊重被控告者,假設他們是誠實善良的,但一旦被抓到欺騙,那就是重罪/重罰,同時他們也會注意被控告者的合作態度,如果態度良好、配合度高,或者供出更大的主謀者,這樣一般就可以獲得較輕處分,甚至是不處罰直接結案,反之,你就等著看!
看到這裡,你大概就知道兆豐紐約被處罰的原因了,主因有二個,一個就是配合態度不佳,這對於覺得自己沒錯何必要低頭,以及平時沒事就喜歡幹譙政府的台灣人來說,當然是很難想像。另一個就是內控機制有問題。這是什麼意思?
自從911攻擊之後,美國政府就以打擊恐怖活動為由,訂了很多監控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金流的控管,再加上前面講的,美國政府的規定不是只有在美國的公司要遵守,而是所有和美國有往來的公司都要遵守,造成很多公司很容易一不小心就違反了規定,也因此衍生了一個新的部門叫「法律遵守」(也就是大家看到的法遵部門和法遵人員),規定公司內部流程和對外作業都要經過法遵部門審核,確保公司營運和作業是符合當地(嗯…就是美國啦)最新的法律規定。
這和很多年前Basell II(巴塞爾協定)要求金融業要實施「風險控管」一樣,不難理解法遵和風控在金融機構都是個討人厭的部門,他們不但不能幫公司帶來營收和盈餘,反而阻礙了交易和作業的流暢,更重要是公司還要付高薪養這些人。這對在低利率環境下利潤愈來愈薄的銀行當然是個頭痛又不得不做的事。
不過,這對擅長Cost Down的台灣人來說自然不是什麼問題,就加點錢讓法務部門去兼任就好啦,何必要付二個人的薪水!法遵流程?反正就是paper work嘛!當過兵和在公家機關工作過的人誰不會?結果呢?美國老大說,呃~你們不是有個明星叫周杰倫嗎?他有首歌是「在我地盤這兒,你就得聽我的兒~」懂了嗎?什麼叫制度,制度該是怎樣?不是你說了算,而是我說了算。還有,少把你們台灣人政府為民服務,挾著民意(代表)就可以對政府官員指頤使氣那套拿來這裡,在美國「恁爸 is I , I am 恁爸」,不給你一點教訓,看來你不知道嚴重性,事情就是這樣。
法遵造成的作業成本提高及動輒得咎,的確是美國近年來造成許多跨國金融業頭痛的問題,這也是你或許會聽到一些台灣金融業不願意去美國設點的主因。兆豐罰款事件對於台灣金融業在成本節省、作業流程和法令遵循的改進,當然是一大省思,不過大家也可以省思,包括台灣凡事只喜歡做表面的paper work,但美國人相對於形式更重實質;美國執法人員的彈性與權威...等,這些都是重罰後除了銀行制度要改變外,台灣真的可以好好學習的。至於那些成天高喊著弊案,還是有被迫害妄想症的,我只能說「學長,千萬不要放棄治療!」。
哦!熊熊想到這個案子還有一個很有趣的公司治理問題,就是兆豐金(銀)董事會的角色。據傳董事們是在確認受到處罰後,半夜被叫去召開臨時董事會,才得知這件事,而且在資料不完全及資訊不清楚下,被要求立即通過授權董事長,在3億美元的額度內前去談判減輕罰鍰,這讓有些董事破口大罵,什麼都不知居然叫他背書!
先講一點正規的流程,一般來說大型公司或銀行都有一定的分層授權,也就是多少錢的事簽到哪一個層級,這裡面常出現的爭議,一個是金融衍生商品金額的認定,金融衍生商品由於多半有倍數問題,很難釐清到底是要以簽約金額,還是最大風險作為上報基礎(請參見一椿奇怪的交易:中華電信避險案),不過更常見就是所謂的「或有事項」。所謂的或有事項就是可能會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事項,常見的就是訴訟、罰款這類的事,案子贏了公司不但一毛錢不用出還會賺錢,輸了要賠一屁股。這種案子到底要不要上報?要報到什麼層級? 這在製造業多半董事長兼總經理下,通常不是問題,但在金融業就很難說了,這就是為何董事們不知道這件事的原因。
可是反過來講,當時兆豐的董事長蔡友才是知道這件事的,換言之,在兆豐的行政體系上資訊是沒問題的,只是沒有讓董事們知道有這麼一件「可能會發生但不一定會發生」的意外。為什麼會這樣?
這又是個台灣公司制度上讓人很混淆的事。在「美國的理論上」董事長代表所有權,總經理代表經營權,除非董事長兼總經理,否則彼此的權責是分開的。但在台灣董事長其實就是「更高級的總經理」(事實上還有「更高級的董事長」叫總裁或會長),換言之,台灣的董事長不管兼不兼總經理,依然代著經營權的執行。而兆豐金的官股色彩,更讓這件事有趣化,因為「理論上」董事長是由董事選舉產生,反過來說董事也可以罷免董事長,所以董事長理所當然要非常尊重董事。可是請你想看看蔡友才或是任何一位兆豐金的董事長,或是任何一位官股銀行董事長,決定他可以擔任董事長,是因為董事推舉的結果嗎? 還是政府指派的結果?如果決定我來當董事長的主因,是行政院長或是總統,那我何必要去鳥你們這些和我一樣,只是被指派的董事?我只要遵循法規,提報依規定該讓董事會通過的案子就好了,不是嗎?這就是台灣官股公司制度上莫名其妙的地方!
所以嘛,針對兆豐鉅額罰款事件,這些兆豐金(銀)董事們,除非你們有種依董事權責對董事長提出罷免、譴責,否則說穿了你們就是個橡皮圖章而已。既然作為橡皮圖章,那你們還有什麼好抱怨的。
作者簡介_Rus
經營部落格 RusRule Financial Broadcasting 超過八年,內容專注在總體經濟分析、政府財政和公司治理,著有《公司的品格》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