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來,爸爸的身體狀況一直沒有起色。因為她並沒有與爸爸同住,所以照顧爸爸的責任就交給了哥哥。如果爸爸住院,她就會去幫忙,但是看護費、生活費,都是由哥哥「主持」。所謂的由他「主持」,就是她沒有付爸爸的扶養費,因為自己家裡的生活開銷也是捉襟見肘,一切的開銷「似乎」是由哥哥全額支付,但是她並不了解是不是真的如此,因為爸爸還有房子出租,也有不少存款,只是她都沒過問就是了。
不過,隨著爸爸的病情有愈來愈嚴重的情況,哥哥來找她談了。哥哥希望她可以一起負責爸爸的扶養費,畢竟每個月爸爸的開銷也不小,他跟弟弟也各自有自己的家要養。她覺得似乎也有道理,可是她很難再拿多少錢出來。而且爸爸在幾年前就已經過戶1間房子給哥哥,也拿了一些錢給弟弟,她卻什麼都沒有。她覺得這樣好像也不是很公平,於是鼓起勇氣跟哥哥詢問,那間房子的去向,沒想到哥哥聽到以後非常生氣,怒罵她出嫁了還要管家裡的財產,然後轉頭就走。
被哥哥這麼一罵,她腦袋還是有些渾沌。她有義務要扶養爸爸,但是沒有權利管爸爸的錢怎麼給哥哥?好像權利與義務不太對等的感覺。幾天以後她收到哥哥的存證信函,要求她要給付扶養費,否則會告她遺棄,過去他們兄弟為爸爸付出的這些錢,統統要求她得要一起承擔。不過,如果她願意拋棄繼承,這件事就算了。
她跟老公討論,2個人決定把孩子才藝課停止,每月擠出5,000元給爸爸。她打電話給哥哥,哥哥直接表明,就算她給了5,000元,以前的要怎麼算?簡單來說,哥哥就是要她拋棄繼承,如果不願意,就得拿上百萬元出來,否則一樣會告她。
她才知道哥哥的重點並不是在扶養費,而是在於要求她要拋棄繼承。先前提到的扶養費,不過就是障眼法,因為他很清楚他們家不可能一次拿出上百萬元的「代墊扶養費」。可是,她真的拿不出錢來,她只好發訊息給律師,詢問該怎麼做。想不到律師竟然建議她,扶養費不用給、拋棄繼承可簽名也可不簽名。聽到這樣的答案,她開始懷疑這位律師的專業度。拋棄繼承就是拋棄她與爸爸之間的關係連結,她怎麼可以簽名?她到底該怎麼辦?
什麼是無效的拋棄繼承?
扶養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是一件很玄的東西,如果不是對於家事法有基本認識,或許連專業人士都不一定可以理解家事法在扶養義務上的規定。先說結論,父母沒資產,但是年輕力壯,可以請求子女扶養;父母有資產,但是罹患重病,不能請求子女扶養。從法律上的規定來看,就可以知道,子女到底要不要付扶養費,判斷是在於父母有沒有錢,而不是父母有沒有謀生能力。換句話說,如果父母還有能力在往生以後留下遺產,就不能要求子女扶養,應該優先用自己的錢照顧自己。
所以,父母有錢的時候,其他兄弟姊妹「自願」盡孝心,每月都給父母一筆「孝親費」,往後能不能要求沒給的人「還錢」?也就是所謂的「代墊扶養費」?答案很殘酷,當然不行。因為法院沒辦法確認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而且,縱然所謂的代墊扶養費是民法上其他應扶養人的不當得利,根據民法規定,給付如果是道德上的義務,也不得請求返還,因此,這些過去發生的「孝親費」,沒有給付的其他子女不必返還給付的子女。那麼,其他兄弟姊妹如果在父母沒有錢的情況下,決定要照顧父母,這部分的概念相同,只能由父母向所有子女請求扶養,而不是在父母沒有要求的情況下,自己支付扶養費以後,再向其他子女索要。換言之,所謂的「代墊扶養費」,在父母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可以主張,因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由實際扶養孩子的父或母,向沒有付錢的人要求;但是在成年子女照顧父母的情況,因為無權代理成年的父母,所以不能主張的。真要主張,由父母主張,或是先對父母聲請監護宣告,成立以後,成為父母的法定代理人,再向其他子女請求,才有法律上的依據。
而把拋棄繼承與扶養費2種不同的概念湊在一起,更是牛頭不對馬嘴。「不孝」就不能繼承這種事,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原因是「不孝」這種概念太過抽象與空泛,一般而言,只有在對父母有重大侮辱或虐待,經父母表示不得繼承,才有剝奪繼承權的問題。但是如果只是單純的「不回家看父母」、「不負擔扶養費」,都不是剝奪繼承權的要件,當然更不構成不能繼承的原因。可是,在親情壓力下,有可能會有子女在父母或其他兄弟姊妹的要求下,在父母還沒過世前,就簽署拋棄繼承的聲明,這樣究竟有沒有效用呢?其實並沒有。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發生效力,被繼承人還沒死亡,繼承就不會有效力,拋棄一個還沒發生的權利,當然更沒有效力。因此,在父母生前就拋棄繼承,其實要寫幾張就幾張,在實務上一點用處也沒有。
如果不是因為要躲避繼承人被追債,而是因為性別原因,要求女性拋棄繼承,一點道理也沒有。固然父母賺的錢,想怎麼用是他的事,可是他可以勇敢一點,在生前就過戶給兒子們,沒有人有辦法干涉。一方面不過戶給兒子,另一方面卻又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於理不合、於法不符。重男輕女而衍生出的「要求女兒拋棄繼承」手段,只會撕裂家族情感,還是請所有的父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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