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比起百萬元起跳的房地買賣,幾萬元的租屋真的算是小錢,但有趣的是,我最常收到的私訊很少買賣,反而是針對租約提出的各類問題。今天要講的是一個我聽到的奇妙案例。
「買房帶租約就算了,租約到期房客竟然跑去跟舊屋主續約,我該怎麼辦?」
故事是這樣的,小褚(化名)去年買下一間隔套的房打算穩穩收租,雖然這物件帶著租約買,還沒有租金可以收,但看在舊租客也只剩2個月就結束租約,以及租金投報率高的份上,小褚還是覺得合算。他打算等舊房客走後再整間整理一下,把所有房間好好重新招租。
一開始,小褚沒急著處理,但沒料到,突如其來的家裡事讓他一忙就是個把月,待他把家事處理差不多終於抽身,回頭想和房客確認點交細節,對方竟表示自己的合約前陣子又續了1年,還是跟前屋主打的契約。
「不是啊!這房都已經過戶在我名下了不是嗎?」小褚慌張趕到現場,看著房客手裡的合約,只覺得眼前這麼離譜的情況,怎麼就給他遇到。
正待他想著「直接趕人會有法律問題嗎?現在是要叫警察趕人,還是退錢給租客加點搬遷費好好送人...」下一刻的思緒讓小褚赫然跳起「不對啊,老子從沒有收到租金啊!」他連忙加問房客租金問題,沒想到對方竟表示,他連租金居然也是繼續交給舊屋主。
小褚扶著腦殼暈呼呼地,這事複雜到讓他打算回家好好理一理該怎麼辦,於是他決定先叫房客把以後每月的租金匯款對象都改成自己,結束這一回合。
當初看網友分享故事到前面,我雖覺得離譜,但事小。可後來一路看到這一句「我叫房客以後把房租匯給我」,我頓時覺得,這房東怎麼就自己挖坑,跳下去了呢?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雖然大家多少似懂非懂,但其實權益牽涉很大的租約問題: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同字面意思,一般人看字領略,大概能說出「租約沒有載明租到幾時」。但租期有沒有載明,有差嗎?不好意思,其實差很大。這個小細節,不知道實務裡害哭了多少沒經驗的房東。
不定期租約怎麼定義?3情況記下來
不定期租約同前述,除了一開始租賃契約就沒有訂定期限的第1種情形,另外在《民法》422條及《民法》451條中我們也可以得出,第2種情形,租約如果超過1年但沒有簽立字據,也算是不定期租約。以及第3種情形,原本租約期滿,但房客繼續繳錢房東也繼續收錢,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會被視為以不定期租約續約。
不定期租約的最大危害為何?
不定期租約為什麼對房東很傷?因為,你碰到懂法律又會玩但偏偏不想搬的房客,可能哭著也趕不走人。我知道這時可能有房東想問,《民法》450條裡不是有說,不定期租約只要按規定提前說,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嗎?
但細節就在於,民法只是普通法,因此談到終止不定期租約,這時要看的是特別法的《土地法》100條,房東可以收回房屋的6種情形: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你要知道這裡所謂的「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可不是房東隨口說說,自行定義就算數,還必須得符合一定前提才成立,譬如說屋主名下除了這間出租還有3間房產,或者遠房表親來外地工作,房子要收回給自家親戚住,不好意思,這統統不行。並且回到《民法》450條,裡面還有一句更要命的重點是這樣寫的「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所以,為什麼前面我會說房東挖坑自埋呢?原因就在於,不定期租約其實是相當偏袒租客的保護條款。原本趕人走就行的事,怎麼就搞到讓自己落得下風,認了這續約關係呢?
當然,凡事有利就有弊,不定期租約雖乍看無敵,但由於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所以如果屋主賣房子換個新屋主來,還是可以終止這租約。這也是坊間常說,不定期租約對房客的一種「不保障」。
總結2點給房東們的提醒:
1.買下帶租約的房子,過戶之後請先和舊租客簽訂新租約。
2.租約到期要有意識提前處理,不然合約訂定時,文字擬定就要提前預防不定期租約的情況。
最後還是要說,合約的事情就是要說清載明、別偷懶,細節是魔鬼,貪懶就只能祈求自己別倒楣。
延伸閱讀
0050過去19年報酬率整理》15年上漲、4年下跌,最佳年度報酬率竟有74%!
預售屋該注意什麼細節?什麼地方絕對要避開?6大注意事項一次提醒,還教你怎麼買便宜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