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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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軍公教人員都在問一個問題:我們的年金都是合法取得,政府為什麼能改變呢?
這確實是年金改革的一個關鍵性問題,政府如果不先明確回答,改革就做不下手。
首先,合法的事就不能改嗎?
合法的事,一定有其存在的原因,可是當初合法的事,經過時空變遷,可能會變成窒礙難行的事,甚至可能變成不合理或不對的事,還可能變成行不通的事,面對這種事,政府都應痛下決心改正。政府為何常常要修法,都是在改正過去合法的事,但現在已不合時宜的事,所以合法的事,仍可改正。
而軍公教人員的年金給付,一方面是政府的制度,另一方面又是政府與軍公教人員所訂的契約。就制度而言,絕對可以修法改正。但如是兩造的契約關係,因涉及當事人的權益,就不是單方可片面改變。
如果要進行年金改革,就要有不同的法理解釋:其一是世代正義,現在軍公教人員領這麼多錢,勢必是以透支下一代所存的錢才能支撐,我們可以較柔軟的道德勸說,讓軍公教人員諒解與委屈一些,以讓台灣能維持世代的公平正義,得到永續的未來,這是和緩的說法。
可是軍公教人員若不能諒解,也不肯妥協呢?
契約雖是兩造依自由意志而簽訂,雙方都不可以任意修改,但也要依公平合理之原則,並不能以損害他人之利益,如違反公共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契約可判定無效。
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根據此條之精神,契約所賦予的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且不得損害他人權益。
民法還規定:契約顯失公平者,對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無效。
而軍公教的年金給付,已明顯違反公共利益,以目前的給付方式,不論是軍公教基金,都將在未來十年內破產,一旦破產,勢將損及公共利益,因此這是違反公共利益的契約,政府公權力自當可以介入修改。
其次軍公教的給付,又會吃掉下一代所提撥的基金,這又明顯的損害了下一代的利益,其損害他人利益又已不辯自明。
因此軍公教的給付,顯然是一個不公平、不合理的契約關係,政府公權力自應可以介入改正,其改正也不須當事人同意。
更何況,現行的軍公教年金給付根本就是一個龐式騙局,換句話說:也就是大家所熟悉的老鼠會,如不改正,下一代必然成為求償無門的最後一隻老鼠,政府還能拖延坐視嗎?
我們期待政府在釐清年金改革的適法性及合理性之後,就應大膽的下手一刀切,一次調整到位,千萬不可瞻前顧後,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要知道改革只有一次,要一次改到底,還台灣一個有前途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