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不婚不生是一種樣態,已婚不生也是一種常態,有時是觀念問題,有時是無法生育的問題,檢視現在的試管嬰兒盛行,就知道文明社會,不孕症是許多夫妻的痛。所以,當繼承發生時,也產生了許許多多的爭議。
本文個案的母親剛剛往生,父親早已離世,母親生了3個男生,老大、老二數年前先後離世,只剩下老三還在世。老大婚後無子嗣,只剩下太太,老二婚後育有1子,離世後剩下太太和1個小孩。
最近我們接到老三的來電,因為媽媽往生時遺有2間房屋及一部分的銀行存款,希望我們協助辦理繼承登記,我們問他們是否已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但是,他希望一人獨得所有的遺產,可能嗎?這也凸顯了繼承權的問題,媳婦奉養婆婆,但卻沒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為老大沒有小孩,而且比母親早逝,所以遺產由老二的小孩及老三繼承取得。老二雖然比母親早逝,但是遺有小孩及配偶,即使他的配偶並沒有繼承權,老二的繼承權仍然由他的小孩代位繼承,為此個案的繼承權就由老二的兒子及仍然在世的老三繼承母親的遺產,老大沒有子嗣,因此大房略過,長媳沒有繼承權,無法分配婆婆的遺產。
這是多麼沉痛的場景,母親生病期間,大嫂輪流照顧婆婆,婆婆往生後,她一文不值!只因為沒有子嗣,無法參與繼承,真的是「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嗎?偏偏大嫂對於婆婆克盡孝道,這樣對於不能生育的夫妻是否是一種懲罰?還是要預告沒有小孩的媳婦們,如果老公比公婆先往生,對於夫家的公婆可以不聞不問,因為做再多,到頭來還是一場空,無法繼承公婆的遺產。
另外,值得討論的是,對於這位沒有子嗣的長媳,公婆們是否該給與適當的保障?如果能透過生前贈與、遺囑或是信託等方式,將其財產或是身後遺產適時給予這個長媳保障,讓她的孝心得到報償,否則,類似這個案例,老三堅持要繼承母親所有的遺產,老二有小孩可以得到民法應繼分的保障,但是老大的太太真的會一無所有,對於無法生育的夫妻,真的是最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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