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政部統計,2023年台灣15歲以上人口中,離婚或終止婚姻的人口比率達9.47%,離婚率高居亞洲第2。如果第一段婚沒有小孩,夫妻間好聚好散,日後男婚女嫁,互不相關;但是,如果生了小孩,姑且不論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後續的遺產繼承權,可能就相對複雜了。
個案中的爸爸有2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和前妻生了一個小孩,離婚時,小孩監護權由前妻取得,小孩也由前妻撫養,離婚後爸爸再也沒有跟前妻及小孩連絡,生活互不相干。
後來緣分來了,爸爸又結婚了,也生了一個小孩,當然多年來的努力,也累積了不少的財富,保括現金、股票和不動產等。最近,大S在日本意外往生的新聞,讓他開始擔心,如果死亡意外降臨在他的身上,他的財產不想由一婚的小孩繼承,只想給現在二婚的太太及小孩繼承,他該怎麼辦?能否請一婚的小孩預先簽立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以免未來衍生爭議。
首先,我們要確認的是,如果二婚的爸爸往生了,誰有繼承權?依照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的規定:現任的配偶及爸爸所生的2個小孩都有繼承權(包括一婚及二婚的2個小孩),但是,離婚的配偶,因為沒有婚姻關係所以沒有繼承權,只有現任配偶才有繼承權。
繼承權可以先拋棄嗎?
其次,繼承權可以事先拋棄嗎?根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所以在長輩尚未死亡的事實發生前,繼承就不會發生,更不會有先行辦理拋棄繼承權的可能。因此,一婚的小孩是無法預先拋棄繼承權的。
那麼,這個憂心的爸爸該如何處置呢?方法很多,例如透過遺囑或是信託的方式,事先完成遺產的規畫,如果擔心遺產特留分的問題,也可以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將名下的資產贈與給二婚的小孩,如果擔心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也可以考慮辦理夫妻贈與,因為依照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另外,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如果將不動產,贈與給現任的配偶,只要繳納少許的房屋契稅,就可以順利將名下不動產移轉到現任配偶名下,是最節稅的好方法。
如果登記完成,一婚的小孩和二婚的配偶間, 只有姻親關係,彼此間沒有繼承權,因此,爸爸的擔心就不存在。如果不小心二婚的太太先往生,繼承權還是在爸爸和二婚小孩的身上,概與一婚小孩無關。
當名人發生意外時,「名人效應」總會震撼社會上一般人的心情,試想如果自己是主角該怎麼辦?或許,未雨綢繆、事先規畫,是二婚爸媽們最好的心靈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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