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都知道每年5、6月份即進入股東常會的旺季,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而主管機關為了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強制規定自2021年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接下來就跟大家說明什麼是候選人提名制度?這制度的上路,對於投資人會有什麼影響?
在2021年以前,大部分公司在進行董監事改選時,董監事產生的方式是由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時,直接填寫所支持董監事名字,得票數最多者,即可當選當屆董監事。但股東在投票短短幾分鐘內,並沒有充足時間可以認識及評估候選人的學經歷及提出的未來營運方針;若採用候選人提名制度將可避免股東在進行投票時出現毫無頭緒的情事。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 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符合證券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分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前項提名股東應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
簡單來說,採候選人提名制則是公司董事會及持股1%以上的股東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並在股東會前公布候選人的學經歷及營運方針等,給所有股東參考,讓股東有充分時間可以了解候選人的資料。
而在公司法尚未排除董事會針對候選人審查權時,很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將會以各種理由把市場派的提名人選排除,故引發很多爭議,所以在公司法修法後若公司負責人或其他有召集權人故意不列入特定候選人時,即應受罰鍰,且如為公開發行公司,罰鍰範圍甚至提高到自新台幣24萬元到240萬元,主管機關期望調高罰鍰來達到嚇阻效果。
綜上結論,候選人提名制度及排除董事會審查權,皆是為了保障股東權益而修正,避免公司派與市場派在爭奪經營權時,公司派有球員兼裁判的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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