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房子和建地都是爸生前,白紙黑字寫好要留給我兒子的,怎麼爸爸一走,大家就嚷著不算數,難道爸爸的房,還不能憑他自己意志決定要給誰嗎?」
張家的故事得從這段話的主角張顯川說起,張顯川一生在拚出4個女兒後,好不容易在40歲拚出了1個寶貝兒子,原本他想這下也算是不愧對祖宗,自己總算盡到傳宗接代的責任。但沒料人生無常,就在兒子44歲那一年,遇上一場嚴重車禍,結果人沒熬幾天就走了。
在悲痛之餘,壓在肩上的責任還是得解決,兒子既沒結婚也沒孩子,惦記著家族香火的張顯川只好把念頭打在了孫字輩上,他放話對女兒們說,希望能由外孫改姓繼承張氏香火,但大女兒膝下無子,二女兒擔憂夫家爭執,三女兒看不慣重男輕女。在老父親不斷的軟硬兼施下,最後由四女兒張曉春過繼二兒子改為張姓。
為此,張顯川不但早早擬好遺囑,更私下囑咐親弟協助將自己名下土地全數遺贈予延續香火的外孫張齊嘉,同時再三表示其財產不傳給嫁出去的女兒,只傳給張齊嘉,若女兒們要來強奪其財產,請弟弟幫忙對女兒們曉以大義,勿爭奪家產。
些許是心中放下大石,在一連串的安排事畢後,本就高齡身子骨不好的張顯川突然一病不起,但重病中他仍讓四女兒記得快點去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並強調張家土地絕對不得給外(姓)人。
幾個月後,張顯川逝世,喪事結束,四個女兒整理起父親的遺物,老大老二老三這才發現,扣除遺囑,爸爸僅剩的財產,就剩郵局加農會戶頭裡那2萬多塊,那幾處總價2,000萬的房和地早早就被以遺贈為登記原因過戶到張齊嘉的名下。這讓親姊姊們也頓時覺得,這件事爸爸和妹妹做得不地道,畢竟爸爸離世前大家也是陪病榻前出錢出力,2,000多萬的事就算1人分不到400萬,那也不至於連5,000塊都分不到呀!
最後三個姊姊嚥不下這口氣,合力把老四兒子給告上法院。
既然是自己的錢,想留給誰就留給誰?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遺產在當事人生前沒有特殊規畫下,走到最後民法會有所謂的「應繼分」來決定繼承人分配比例。但如果當事人生前已經明白的寫下遺囑表達分配意願,子女們就只能默默接受嗎?
其實,不是的。
《民法》第1187條直接明言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5條更說了「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簡單來說,就算是當事人意願,民法也有所謂的特留分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可以拿,減少民間因為偏愛,而讓遺產獨留給特定人的不公正情形發生。
那麼問題來了,特留分到底是多少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回到上頭故事若抓張顯川遺產總額20,020,000元來算,若依照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4姊妹及老母親特留分,即各為1/10,為200萬2,000元(編按:計算過程為2,002萬0,000元÷5人×1/2=200萬2,000元)。可知特留分數額和實際可分配的遺產數額差距甚大,顯然已違反規定。
故事的最後,法院判決張齊嘉名下遺贈登記的房地塗銷,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依特留分規定另行為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內容,姊妹們算是取回了自己的正義。
但話說回來,如果是你,碰上父親這樣偏心的遺願,認還是不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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