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婚姻關係是否和諧有很多因素,但是財務問題絕對是一個關鍵因素, 願意共同討論財務議題的夫妻,婚姻會比不願意談的婚姻和諧許多,與其婚後再來談這些事情,其實婚前就應該多做財務上的溝通。夫妻婚後的財務管理方式可能都不一樣,有人是共同管理,有人則是財務各自獨立,有人可以開誠布公,跟對方公開自己的財務狀況,有人則是連自己的戶頭在哪家銀行,都不願意讓對方知道。夫妻財務如何管理只要彼此同意、有默契就好,不過我會建議在結婚前應該就財務方面多做溝通,不要怕談錢,這也許俗氣,但是這對建立和諧婚姻絕對是有很大助益的。
結婚前最好多觀察彼此的生活模式、金錢價值觀等,最好在財務議題上應該有共識再共組家庭。尤其是東方社會一向有男尊女卑的觀念,這種觀念由來已久,三國志中就有這麼一段經典的對話。
有一次曹豹與呂布裡應外合夜襲徐州。關公問說:「嫂嫂在那裡?」張飛說:「都已經陷於城中了。」劉備聽了默默不說話。關公就埋怨張飛說:「你當初要守城時,說什麼話來著?兄長吩咐你什麼來?今日徐州城池失守了,嫂嫂也淪陷了,該怎麼辦才好!」張飛聽了惶恐到無地自容,拿起劍來就要自刎。
這時劉備向前抱住他,奪了他的劍丟在地上說:「古人云: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尚可縫;手足斷,安可續?吾三人桃園結義,不求同生,但願同死。」意思是說兄弟像自己的手腳一樣,而妻子就像衣服一般,衣服破了還可以縫,手腳斷了就接不起來了,可見古代男尊女卑的觀念有多嚴重。
這種男尊女卑的觀念,即使在現在21世紀仍然有相當影響力,例如父親要已婚的女兒簽同意書,放棄自已的遺產分配權力等。現在男女平權,婚姻中理應該不會有這種夫妻地位不對等的狀況。不過在觀察不少夫妻理財的案例,還是建議想要結婚的人,在婚前多做財務議題上的溝通,婚後更能經營美好的婚姻關係,女性可能要學會多保護自己一點,避免自己在財務上導致一些損失,這可從幾個方面來說:
一、婚前多做預防措施
a.金錢的價值觀差異
約會時男生如果時常大手筆請妳吃飯、送禮物等,有可能是他花錢不會節制;有些人是吝嗇過頭,一分錢都要斤斤計較,每次買東西一定要跟店家殺價半天。有人是很重視物質享受,把錢看的很重,衡量一切事情都是從利益的角度出發。另一種極端是把錢看的很淡,有錢就花,從來不想為錢傷腦筋,不做任何的計畫。
這些金錢的價值觀、用錢的方式也許沒有對錯,但是從這些地方可以預見你們以後可能的相處模式,如果彼此差異太大,婚後只會有更多的摩擦,建議還是多做討論,找到彼此可接受的平衡點。
b.對方是否有欠債
主要觀察的是他的動機為何會欠下這些債務?有些人是刷卡上網買遊戲點數、沉迷於遊戲。或喜歡購物,因此信用卡一直有餘額未償還、使用循環信用,或是有信用貸款的欠債等。有人是借款融資做股票投資,這種人有可能賭性堅強,他有可能會因此創造更多債務等,這對婚後家庭財務一定會有不良的影響。
c.需要簽婚前協議嗎?
一般的婚前協議可能會約定如子女體罰程度、子女姓氏從夫或妻之姓氏、家事工作分配等等。不過在家庭財務上,以下這些事情可以提出做討論,有需要的話可以訂立婚前協議做約定,例如:婚後是否需要對原生家庭負何種義務、需要對兄弟姊妹父母做金錢上的付出嗎?需要做約定分別財產制嗎?
分別財產制是彼此的財產各自管理、各自處分,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二個人對於上面所說的金錢價值觀、用錢方式、消費的習慣都有相當大差異時,建議可在婚前協議約定婚後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把原本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為何需要婚前協議把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雖然現在的法定財產制夫妻債務各自負清償責任,你不會因為另一方配偶負債,你需要連帶負責。但是如果夫或妻在外有負債的情況,萬一離婚時財產少的一方(大多是無財產且負債)的一方,就不可能利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彼此財產差額的一半。
我們多數人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夫妻都是法定財產制,因此離婚、一方身故等,都適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但是如果改成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就不適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萬一另一方配偶欠下債務,他(她)也不能再來分你的財產。
夫妻財產制有分: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又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適用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也就是在離婚時結算夫妻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並由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不適用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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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夫妻資產及工作賺錢能力相當,但是夫妻兩人對於理財或消費的習慣差異很多時,或是另一方對他的財產狀況、理財方式完全不願意做討論、或發現彼此很多對金錢使用的觀念無法契合時,建議不妨考慮訂定婚前協議,彼此同意在婚後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各人各自理財,即使離婚時也沒有財產分配問題。
雖然民法第1010條有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另一方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不過一來這要經過法律程序,二來是這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這時你要確定你的財產是比對方少的,否則這樣算下來你還要把一部分財產分給對方。
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至於如何辦理變更夫妻財產制,你可參考此法院的說明: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程序。
另外上述民法第1010條第五項: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對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這牽涉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保全,可參考我以前的文章:賈靜雯被豪門夫討4000萬》從明星婚變,學如何不被有錢尪「剝最後一次皮」。
二、婚後建立共識重視財務規畫,追求想要的生活方式
雖然寫了這麼多,不過不是勸你不要結婚,婚姻生活彼此可以互相依靠扶持是滿棒的。如果決定結婚了就要好好經營婚姻,不管你們是財務各自獨立或是財務一起管理,重要的是既然要結婚,就要在財務上取得共識,有共同的財務目標,願意為追求彼此想要的生活方式做努力,否則2個人就各自維持單身就好,沒必要結婚了。這些目標可能是:購屋、退休,子女教育基金、出國旅遊計畫等等,即使財務各自獨立,有了共同目標就應該共同分擔出錢,用投資、儲蓄的方式來完成這些目標。
建議你們在婚後進行一次財務規畫,把家庭的財務做好計畫:財務管理方式——是各別管理,還是共同管理,如果是各別管理時家庭收支如何分攤?共同財務目標是什麼,以及各自負擔比例多少,婚後理財方式:多少比例的錢要存下來做投資來完成財務目標?投資的方式:選擇什麼樣的金融工具,如何做投資管理等。
一開始可能彼此對家庭收支都不是很清楚,建議至少記帳幾個月,整理出家庭各項開支金額及項目,就可以整理出各個支出的項目花費多少,再針對家庭支出、投資、儲蓄金額等做預算,以下這個Excel檔案可提供你下載使用:家庭收支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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