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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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監護宣告」是在講什麼?
這次6/15,所有保險業忽然都要多填寫一張「監護宣告」,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大仁就簡單說明一下前因後果讓你明白。
保護弱勢者的「保險法第107條」
(壽險)是理賠死亡的,但如果被有心人士拿去利用,可能就會變成「借刀殺人」的保險版,「借保單殺人,賺保險金」。所以為了保護「因為精神問題,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保險法的規定是: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精神上的問題,導致你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朋友,這樣的人去買(壽險),只會理賠喪葬費用,不會理賠死亡保險金。
例如小明有「精神障礙失去行為能力」,他投保1000萬的壽險,遇到車禍不幸死亡後,保險不會理賠1000萬,只會理賠喪葬費用61.5萬(目前法規金額)。
即使有心人士想利用「精神障礙者」他們沒有行為能力,誘導他們簽下高額保單,最後能拿到的金額也只有61.5萬而已。因為有保險法第107條的保護,所以不會出現「精神障礙者」被誘騙投保1000萬,然後保險還理賠的狀況。
看到這邊你要有一個基本的認知,保險法第107條就是保護「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沒有行為能力者的法條。它是限制有心人士的惡意投保,所引發的道德風險。
為什麼要修正保險法?
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具有歧視意涵,然後會限制某些人無法擁有壽險保障(只能賠喪葬費)。所以得把原本保險法第107條的「精神障礙」等相關文字做修正。
但在討論修法的時候,出現兩種版本。
第一種是「行政院版本」
第二種是「王榮璋委員版本」
以下大仁簡單介紹一下兩種版本差異。
行政院的版本
立法院的版本,把原本「精神障礙」刪除,改成:「依民法第14條,得受監護宣告者」。
這邊大仁要先簡單說明一下什麼是「民法第14條的監護宣告」?
如果遇到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了,這種情況就可以到法院申請「監護宣告」。詳細部分大仁就不贅述,因為那並非本篇重點。
其實原本保險法第107條提到的精神障礙,跟民法提到的監護宣告,文意上幾乎是相同的。行政院只是修改文字避開歧視而已,對實質內容「幾乎沒有任何改變」。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等無行為能力者→還是會有保險法第107條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