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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達志影像

Uber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確定喊卡。公平會今天指出,兩大外送平台結合後,市占率將突破9成,且UberEats不受競爭束縛,對市場造成的限制競爭疑慮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也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因此禁止結合。

公平會表示,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

Uber於台灣經營UberEats平台,富胖達公司經營foodpanda平台,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的餐飲外送平台。

公平會表示,公平會搜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等意見,進行市場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的行為蒐集資訊,並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的經濟分析。

綜整資訊後,公平會委員會議列出3大理由,駁回結合案。

首先,UberEats與foodpanda結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因爲UberEats主要競爭壓力來自foodpanda,但結合後,此競爭壓力消失,市場上其他零星競爭者帶來的壓力非常有限,換言之,結合後,UberEats將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

第2,UberEats的交易相對人多是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台,制衡UberEats的市場力,結合後,交易相對人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第3,雖然結合後,也會帶來正面經濟利益,如外送網路密度提高、更有效率,但公平會認為,結合後的正面與負面效應相比,相當不成比例。

雖然UberEats提出承諾事項,公平會認為,這些只是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且難以重建、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

考量UberEats及foodpanda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結合。

小檔案_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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