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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機師罷工在即,消基會今天表示,尊重勞工罷工權,呼籲行政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協助長榮航空勞資雙方消除歧見尋得共識,讓罷工疑慮消弭於無形,避免影響消費者權益。

長榮航空機師在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協助下投票罷工,已取得罷工權,規劃朝春節前後發動。消基會發布新聞指出,這將成為台灣航空史上地4次罷工事件,旅客的行程將受阻、旅行團無法出團而延誤或泡湯,也可能衍生重大財物損失,近日消基會已接獲消費者諮詢退機票被收手續費、被旅行社扣違約金等問題。

消基會認為,職業團體為了自身勞權犧牲消費者權益,實屬不義,要求勞工團體罷工前應有一定期間的預告準備期,足以讓消費者事前因應,以免滋生爭議。

消基會引述「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15號判決」指出,依司法實務見解,罷工為一通常事變,非屬不可抗力情事,如果因為罷工無法載運消費者,應屬航空公司的過失。

消基會表示,「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而航空公司是旅行社旅遊契約的履行輔助人,航空公司的過失,債務人(旅行社)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根據以上論述,消基會主張,旅行社應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有關「可歸責於旅行社致無法成行」的規定,依業者通知無法成行距出發日期的長短,按比例賠償旅遊費用給旅客,最高可賠償到100%,而非要消費者負擔損失,個別消費者透過旅行社購票,也應比照辦理。

消基會呼籲政府積極介入,促進勞資達成協議,以免損害消費者權益、重創旅行業者情事發生;並應督促業者提前規劃應變方案,妥善安排旅客轉機、退票、退款等事宜;同時提醒消費者投保旅遊不便險預防損失,但投保前須注意理賠要件,因為已有保險業者聲明,「已宣布或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後投保不理賠。

小檔案_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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