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炒作套利,短期持有房地就轉售會被課重稅,因此不少投機者會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想方設法虛報成本。實務上,台北國稅局曾查獲民眾列報裝修費230萬元,經多方求證,發現是以不實裝修估價單等企圖規避稅負,最終連補帶罰共約200萬元。
民眾出售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出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相關成本,比如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能耗竭的改良或修繕費」等。
不過,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時間長短,課以不同稅率,比如持有不到2年就轉賣,稅率高達45%,實務上就發生過民眾取巧虛報裝修費,充當交易房地成本逃漏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舉例,A君去年12月間,出售在同年5月取得的房地,持有時間不到1年就賣,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出具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列報裝修費新台幣230萬元。
台北國稅局後請A君進一步出示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相關事證,但A君只有提供數張裝修後的房屋室內相片,無法提出其他證明文件。
為求慎重,台北國稅局再請買方說明交屋時的房屋情況,是否有裝修情形等,並提出事證,但買方表示,交屋時僅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等基本家具,其出示點交房屋時的相片,卻與A君提示的裝修後相片不符。
台北國稅局因此請A君再次說明,A君才承認並無裝修,而是以不實單據虛報費用。最終,國稅局從可減除成本中,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230萬元乘以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連補帶罰共約20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裁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則可依稅捐稽稽徵法,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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