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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控考慮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息,金管會今天提出3點聲明,雖然金管會現行對金控以前述2項公積配息並無法規要求,若有金控要這麼做,應考量是否會影響自己或子公司財務結構健全性。

今年股債市況不佳,拖累部分金控其他權益轉為負值,金控明年是否還有配息能力,成為近日法說會焦點。有金控研議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息,以滿足投資人期待,是否能過得了金管會這一關,引起市場討論。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侯立洋今天提出3點聲明,第一,金控應依法定資本要求規範、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計畫、債權人及投資人保護等因素,審慎評估長期資本規劃及股利發放政策,以維持公司資本充實及財務結構健全。

第二,現行金管會雖對金控擬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無相關規範,但對金控下子公司擬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分派現金股利,已有相關要求。

以銀行而言,金管會2012年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現金股利發放基礎應以當年度獲利為原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目的主要是運用於風險承擔,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可能影響風險承擔能力,並不利健全經營。

金管會並要求銀行,若擬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現金,應先函報金管會,且銀行財業務健全標準應符合「銀行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2點條件。

第三,金控資金來自社會大眾,且金控為子公司經營風險最終承受者,金控健全經營攸關社會大眾權益及金融安定,股利政策應穩健。

金管會認為,金控應參酌前述函釋意旨,考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提列目的,主要是用於風險承擔及維持本身和子公司財務結構健全,審慎審酌是否用於現金股利發放,金管會並將適時了解金控股利發放政策。

目前並無金控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息的前例,侯立洋說,實務上沒有前例,目前也沒有業者和金管會討論,若未來有金控想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息,金管會將審視金控股利發放政策是否符合前述函釋意旨。

侯立洋強調,若有金控想以公積配息,應會先和金管會討論,不過金控若要做這件事,要考慮自己本身及子公司財務結構健全性,這是基本大原則;他也提到,「金融機構財務健全會影響股價,這是相輔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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