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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名人離婚爭產事件頻傳,關於『婚後買的房子』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有、離婚時能否直接對半分配的問題,再次成為社會熱議焦點。許多民眾認為「婚後用共同資金買房就是夫妻共有」,其實這可能是多數台灣人最普遍且嚴重的誤解!

夫妻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

很多人以為台灣是採用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制。事實上並非如此,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台灣法律採行的是「法定財產制」,其核心精神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基本上,婚後用雙方收入買的房子,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就屬於誰的財產。它並不會自動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並非直接將房產切割,而是依據《民法》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計算。

剩餘財產分配,關鍵在於計算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累積的財富總額」誰比較多。也就是「各自之剩餘財產=婚後財產-婚後負債-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最終的分配金額,則是財產較多的一方,需要分一半給財產較少的一方,即是「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少者」再除以2。

此外,要注意的是,婚前購入的房產,若在婚後出租收取租金,則被視為婚後財產。婚前持有的資產(如房屋)若在婚後售出,賣得的價金,仍屬於婚前財產,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若動用婚後財產去償還婚前負債,減少的部分仍應計入婚後財產計算。反之,若用婚前財產償還婚後負債,該筆婚後負債在計算時仍應扣除。

夫妻至法院約定「共同財產制」,離婚房產才有可能對半分配

而夫妻共同經營生意賺取的錢,若無明確約定,可能推定為夫妻共有;即使雙方共同出資購入不動產,不動產仍依登記名義人所有。未登記為「共有」的房產,只會產生出資方與名義人之間的借貸、贈與等關係。在台灣只有極少數夫妻會特別去法院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屆時房產才可能直接對半分配。

對於「婚後房產」的權益釐清,從登記到資金來源的認定,每一步都影響最終結果。建議有需求的民眾,應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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