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登記以本人名義辦理登記為多數,但是,少數個案因為法令或是債信等原因,會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出現,也就是出資人和登記所有權人不同,形成「借名登記」。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登記所有權人有處分權。如果年代久遠,當時出資人的金流不可考時,借名登記就會造成舉證的困難,於是,出資人希望將所有權登記返還給出資人,屆時,小心房地合一稅來敲門。
個案的房屋所有權在民國75年間取得,當年兄弟倆共同出資,房屋登記在弟弟一人名下。轉眼間39年過去,兄弟倆都垂垂老矣,而且當年購屋的金流,早已經無法舉證,經過兄弟倆的商量,決定將1/2所有權返還給哥哥,再由兄弟倆人一起出售,分配價金後,避免贈與稅產生,殊不知如此規畫,出售後價金分配省下10%贈與稅,卻可能招來45%的房地合一稅。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三、房屋、土地交易日之認定,以所出售或交換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如果弟弟把名下1/2房屋所有權在民國114年,以贈與登記返還給哥哥,以房屋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480萬元計算,1/2所有權公告現值為240萬元,因為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所以只要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即可,但是,如果順利在2年內以3,000萬元賣掉,哥哥將繳納近553萬5,000元的房地合一稅(即1,500萬-240萬-30萬=1,230萬元,1,230萬×45%=553萬5,000元)。
概算的結果,如果當初哥哥的出資金流無法舉證,弟弟必須以贈與論將3,000萬元價金的1/2(即1,500萬元)給哥哥,也只要繳納約125萬6,000元的贈與稅(即1,500萬元-244萬元=1,256萬元;1,256萬元×10%=125萬6,000元),兩者優劣,高下立判。
早期很多類似案件都是以借名登記的方式登記在某人名下,出資人可能是爸爸、媽媽、哥哥或是長輩,類似案件的金流應該早就難以舉證,所以必須在贈與稅及房地合一稅之間做選擇。目前贈與稅的稅率是10%、15%及20%;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是45%、35%、20%、15%及自用住宅的400萬元的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如果個案無法過戶1/2後,符合自住並且設籍滿6年後再出售,適用10%優惠稅率,似乎繳納贈與稅是比較節稅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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