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造成很多房東不讓承租人設立戶籍登記或是營業登記,以為這樣就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殊不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稅務人員查稅用心,不是吃素的。
土地稅的種類,有持有期間的地價稅,以及移轉登記時的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的適用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就可以主張自用,但是,土地增值稅除了符合第9條規定以外,還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面積及一生一次或是一生一屋的條件才能適用自用增值稅。其中,該法條第2項規定: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為土地持有期間愈久,土地漲價總數額愈高,增值稅自用和一般稅率的差額愈大,所以,出售土地要適用自用土地增值稅,必須在出售前一年就沒有出租或是營業的事實。為此,很多房東為了節稅,必須將黃金店面退稅,收回自住,才能符合土地稅法規定。
偏偏有些房東不諳法令,認為只要房客戶籍沒有設籍在該房屋,營業登記也不在該房屋,就可以過關,但是,結論並不如想像一樣。
個案的房東將一樓房屋出租給自助餐店,因為租客沒有設戶籍在該房屋,自助餐沒有設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在房屋退租後,就開始售屋,拜房市熱絡,一週內就順利售出,並且完成買賣契約簽約,因為持有期間超過30年,一般土地增值稅和自用土地增值稅差額近100萬元,於是選擇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心想,房客退租了,屋況騰空了,應該可以完成申請。
小心被罰千萬罰金
買賣契約書成立後的次日,賣方完成了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報,3天後忽然接到稅捐處承辦人的通知,不符合自用增值稅的要件!客戶懷疑稅捐處誤判。經過電話查詢承辦人,後來發現,該承辦人在2週前還在該地址買自助餐消費。屆時,賣方啞口無言,自動改課徵一般土地增值稅。
還有一個個案也是類似案例,這次稅務員沒有去消費,但是很直白的告訴我說「谷歌大神」說的,因為網路上還有2月~3月前該地址的促銷活動!讓客戶百口莫辯,立刻改申請一般土地增值稅。
為此,我們提醒所有權人們,誠實納稅是人民的義務,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受到刑事判決或是罰金,甚至為此鋃鐺入獄,恐怕會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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