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託制度中,除了委託人與受託人,以及信託的受益人,制度中通常還會有一個第三方,就是「信託監察人」,什麼是信託監察人,它的功能是什麼?誰可以當信託監察人?
維護與管理信託受益權,設定信託監察人
所謂的信託監察人,是為信託受益人維護信託受益權及信託利益的管理權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行使相關權利。信託法有規定,信託監察人須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可依信託行為所訂方法選任,或由法院指派。
其中法院指派部分,信託法規定,「若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另外第75條之規定:「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所以基本上,公益信託必須要有信託監察人,一般的信託則不一定,端看委託人的想法。
信託監察人的人數、報酬最好在信託契約中載明
而監察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實務上會建議可委託單數的監察人,並載明監察人決議的方式,是共議制還是投票多數決制,避免一位監察人過於武斷、或多位監察人卻無明確決議方式,而使受益人的權利受影響。
至於要不要支付信託監察人報酬,則依委託人的想法而定,但最好也是要記載在信託契約中。此外,一些安養信託也常見委託第三方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的做法,委託人必須另與社福團體簽訂委任契約,若要支付報酬,則一樣在委任契約中明訂雙方權利義務與報酬的支付方式,例如是否透過信託專戶內的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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