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的父親半年前過世,母親還健在,另外還有4個兄弟姊妹,父親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父親過世後沒多久,曾經召開家庭會議,包含母親在內的5個繼承人都在一起開會,4個子女原本也都同意,父親留下的一棟房子和1,000萬元的現金,都由母親一個人單獨繼承,會議當天,大家還有把這個決定,寫在一張協議書上,且由5個人簽名確認。
但後來小妹卻反悔,認為現金應該多少先分配一些給她,否則她不願意配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也不願意配合去銀行提領存款給母親。此時白先生跟其他繼承人究竟要如何做,才能讓母親得到父親的遺產,安養天年呢?
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
如果繼承人只有一個,那就沒有遺產分割的問題,因為全部的遺產當然由繼承人單獨繼承,不過如果繼承人有2個以上的話,遺產究竟該如何分割?
依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是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如同大家綁在一起,無法分開,各繼承人的權利及於全部的遺產,各遺產除非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否則原則上不能隨意處分。
遺產分割有哪些方式?
遺產分割方式有3種: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詳見圖表6-1)。
1.遺囑指定分割
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確認被繼承人有無留下遺囑,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如果被繼承人有留遺囑,而且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分割遺產的方式,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法律規定就必須依循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內容或被繼承人委託之人所定的分割方法進行分割。
2.協議分割
假設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沒有指定分割方法,也沒有託他人代定分割方式,就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先自行「協議分割」,如果無法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才可以另行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
法律沒有要求協議一定要作成書面,但最好還是有書面協議較為妥當。如果就遺產分割的方式,繼承人間已經達成協議,就算沒有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書,也不能說這個協議不成立,只不過為了避免爭議,通常還是會建議當事人,最好還是作成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協議內容寫下來,並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以免將來產生爭議。
需要全體繼承人都參與協議的訂立,缺一不可。遺產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參與協議訂立,協議分割遺產才會有效,如果協議欠缺部分繼承人的同意,就會無效,不生協議分割遺產的效力。遺產協議分割為共同繼承人間的契約,所以須由全體繼承人參與,排除部分繼承人的協議則是無效的。
協議成立後如果有人反悔或拖延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繼承人就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有繼承人事後反悔或拖延,拒絕遵照已經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則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拒不履行分割協議的繼承人,必須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
3.裁判分割
由於協議分割遺產的方法,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行,無法適用多數決強行表決通過,所以實務上經常會遇到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不願意配合協議分割」,或「根本就找不到人」,就只能上法院請求法官為「裁判分割」。
遺產相關問題,有時候最難處理的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繼承人間或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累積的不滿與恩怨情仇。遺產分割原本可以以協議的方式完成,但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不出面、找不到人,或心生不滿而錙銖必較、不願與大家達成協議,就會演變成錯綜複雜的訴訟官司,這在法律實務上,並不少見。
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就算被繼承人禁止分割,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年,並非永久不能分割。
遺產分割完畢後,繼承人對於各自分配到的部分,就能不需要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自行處分分到的遺產。
前文案例中的白小妹雖然後來反悔,拒絕配合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也不願一起前往銀行提領存款交給母親,但因為遺產分割協議成立後,繼承人就取得「履行協議請求權」,如果白小妹事後反悔或拖延,不照已經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履行,則白先生和其他繼承人可向法院訴請白小妹必須履行該遺產分割協議。
最後如果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後,白先生和其他繼承人就可以自行拿判決書至地政機關及銀行,辦理移轉登記及請求交付存款給白媽媽,不需要再受白小妹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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