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結婚10多年了,期間他有將近10年的時間都在中國工作,一開始每個月都會回來看我跟小孩,後來變成1季回來1次,到最後半年、1年才看到他1次,聽他朋友說,他應該是在那邊有小三了。那天他跟我攤牌,說因為那邊的小三懷孕了,要跟我離婚,我一氣之下,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然後跟他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坐在會議室裡的女人大約40歲出頭,道出她跟先生的離婚過程。
她接著說:「那時候我心裡只想著『我不想再見到這個人』,所以在他同意把2個小孩的監護權給我,以及每個月付我3萬元扶養費後,我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了,但因為那時候還不想讓朋友和家人知道,也找不到見證人,所以我先生就刻了他2個姊姊的印章,在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欄位蓋章,然後我們就去辦離婚登記。」
律師說:「你們的離婚過程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因為離婚過程並未經過他的2個姊姊親自見聞作證,你們的離婚並不符合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妳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雙方婚姻關係存在。」
「可是為什麼我在網路上常看到有離婚證人的廣告,收費500元~1,000元,標榜只要把離婚協議書寄給他們,他們就會簽名蓋章後回寄,像這樣的方式是符合法定要件的嗎?」她有點狐疑地提出疑問。
「其實這在法律上一樣是有問題的,因為這種廣告的離婚證人,同樣沒有親眼或親耳見聞別人要離婚的意願或意思,所以依據法律規定,這樣的見證其實也是不合法的。只是往往一般人不懂法律,且多數人不會針對這點主張離婚無效,畢竟本來就已經想清楚要離婚了,只差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律師跟她解釋。
「所以我跟我先生離婚也是無效的嗎?因為我後來愈想愈不對,不應該這麼輕易就離婚,畢竟做錯事的人是他不是我,如果離婚被判無效,我就還是他的太太,對吧?」這名女子的眼神突然發亮。
「沒錯,只要你們的離婚被認定無效,就表示你們婚姻關係一直都還在,再加上有外遇、做錯事的是對方,他就算想要向法院另外訴請離婚,在他過錯比較大的情況下,成功機率是微乎其微,你還是可以保有你正宮的地位,甚至他如果突然過世了,你除了可以以『妻子』的身分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請求分配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還可以以『繼承人』的身分主張分配遺產。」律師再跟她深入剖析。
「我相信他的2個姊姊也不敢做偽證,這點我有信心!」聽到律師的分析後,她自信地說道。
法律視角——協議離婚的3大必要條件
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一般成年人要協議離婚,必須具備3項要件:
1.必須要有「書面」,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離婚協議書。
2.必須要有2個以上的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且要有親眼親耳見聞雙方表示要離婚的意思,而不是只單純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
3.要雙方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缺少任何一項要件,離婚都可以被認定為是無效的,雙方的婚姻關係也會被認定為存在。尤其實務上,通常只要夫妻拿離婚協議書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就可以了,並沒有要求證人必須一併到場,也沒有要求戶政事務所必須嚴格審查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到底有沒有親自見聞雙方要離婚的意願,所以將來萬一有人主張,證人並未親自見聞雙方要離婚的意願,那麼在法律上還是會被判定為是無效的離婚。
在法律上,如果被繼承人具有婚姻關係、有配偶的話,則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
所以雙方離婚到底有沒有效,雙方到底還有沒有婚姻關係,影響層面除了是否還具備「配偶」的身分,在繼承關係上,影響到的更是「繼承權的有無」,只要婚姻關係還存在,將來都會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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