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根據統計,2020年台灣國內總保費收入金額儘管降至1,133億美元,較上年的1,178億美元減少,但全球排名反增不減,一口氣擠進前10名;保險滲透率也是世界數一數二,2021年雖小幅下滑,仍位居全球第2。而保險理財規畫的意義,在於《保險法》第1條立法意旨「保險之目的係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意思是用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也可以說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應指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

保單為何會被課遺產稅呢?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要保人身故,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有交付保費之義務,同時也是對此保險具有保單利益的人,當要保人死亡時,若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且仍生存,累積保單價值應歸屬要保人遺留之財產權利,需將「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

2.保單實質課稅原則之8大樣態
財政部對查核投保8大樣態特徵,列為投保時具有規避稅捐之意圖,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後,會綜合判斷是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而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8大樣態有:躉繳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3.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由於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則保單無死亡受益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單的理賠金即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故在填寫受益人順位時,最後一個順位一定要寫「法定繼承人」,以避免最後無指定受益人的風險。

保單在稅負上的功能與價值

對於高資產族群,可透過提前贈與保單規畫,除了降低未來的遺產稅負之外,若未來資產要移轉時,同時也可創造子女有足夠的財力證明,進行買賣式的方式移轉資產,避免因錯誤移轉而產生額外的稅負成本;此外,亦能避免子女潛在的婚姻風險,導致財富的外流。

另外,做傳承規畫保單安排,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稅的稅率,並對預留稅源做好資金準備,財富的安排也更能符合自己意願來分配,不會受到遺產稅中特留份的限制。

本文獲「moneybar」授權轉載,原文:【享稅】保險理財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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