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重病後,哥哥姐姐們一個個推託工作忙、家事重,有心無力只能當甩手掌櫃,身為住家裡唯一一個沒嫁的女兒,出人出力我認了。但爸爸走後,我把爸爸的錢用在爸爸的喪事上,卻還要被他們指責侵占遺產,要我把錢吐出來,這還有天理嗎?」
關於遺產繼承,很多人總想著,這是有錢人才需要懂的事情,和自己的關係遠著。但殊不知,人生無常,有些金錢破事擺在面前,你才會驚覺,原來很多事,其實容不得你不懂。
美怡的委屈要從父親病重後,她接過母親的委託,代為保管爸爸的帳戶存摺和印章說起。本來,父親生前就已經說過想要的後事安排,父親走後,美怡在處理的過程中,雖然事事墊錢,但畢竟自己為了照顧父親辭職後早就阮囊羞澀,實在無力接續支應一筆接著一筆的龐大喪葬支出,索性用父親名義陸續領取銀行裡46萬元的存款,來支付喪葬相關費用。
她想的也單純,媽媽同意,更何況爸爸的錢花在爸爸身上,哪有什麼大事,事後說一聲大夥應該都能理解。但她萬萬沒料到,就這麼個無心之舉竟替日後埋下禍根,喪禮沒結束多久,美怡就被兄姊以偽造文書一狀告上法院,甚至對方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哥哥姐姐的說法是,自爸爸過世後,他所有金融帳戶內的錢都屬於遺產,是子女們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美怡未徵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就擅自拿父親的存摺印章盜領存款,侵害到他們的權利。另外,由於美怡的提領款項有些甚至是辦完喪事後才領的,因此兄姐也質疑提款時間及金額與喪葬費不吻合,美怡提領的錢可能根本不是用在喪葬費,乃依侵權行為,要求美怡不但要返還那些私拿的錢,還要加計5%的年利息。
爸爸的錢用在爸爸身上,難道我錯了?
人性面前最不能考驗的就是錢,這句話每每在各個爭產案例面前,就顯得極具智慧。
美怡到底做錯了什麼?在這個案例中,判決結果做了最好的提醒:就算是父親的遺願,也不要便宜行事。美怡冒用父親名義,提領帳戶款項的行為,經法院刑事庭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1日以1,000元折算。
所幸,美怡算是人善有庇蔭,習慣記帳的她也確實的留下了每一筆開銷的收據與發票。而單據洋洋灑灑一列,包括支付遺體搬運費1,000元、屍袋1,000元、蓮燈1,000元、喪葬場地服務1萬2,000元、禮儀服務勞務與用品13萬5,000元以及骨灰室永久使用權43萬元等喪葬費用,共計58萬元,確實超過提領的金額,最後經宣告緩刑2年確定。
並且法官依據《民法》第1150條「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並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被繼承人之喪葬費,與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一同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認同美怡支出的喪葬費用,屬於繼承費用,應該同爸爸生前所遺留的債務,由遺產中負擔。所以她縱然有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領取款項的行為,也難認定其他繼承人因此有受損害,因此不用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結論》就算是盡孝,你也不能一廂情願
過程中兄姐雖吃人夠夠,沒錢不見人影,見錢如蠅逐臭,但就算如此,在法律上遺產依然確實得由所有繼承人決定處理方式,更別說擅自冒名提領這種事,初衷再良善,只要其餘繼承人有人不買單,那幾乎都是罪證確鑿的犯法事。
永遠記住,你不能埋著頭把人情放在處理事情的第一位,就能閉眼不看那些原本就有的規矩,法律不近人情,就算是盡孝,你也可以選擇再聰明一點。
本文獲「傅恪恩」授權轉載,原文:「爸爸的錢用在爸爸喪事上,我錯了嗎?」遺產要懂的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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