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房哥抱歉,今天開學送孩子上學路上塞車,所以來遲了。」
專案夥伴M開會來遲了30分鐘,會議結束後一直道歉表示不好意思。「幾年前當初買房子太衝動,覺得建築物漂亮便宜就買了,完全沒想到學區問題。」M後悔地接著說,「之前為了讓哥哥讀好學校,好不容易託朋友寄戶口辦註冊。現在換妹妹也準備1年後入學,但之前幫忙寄戶口註冊的朋友已經搬家了,現在我也很煩惱。」
我看他這麼煩惱,就直接建議他:「要不要乾脆搬家啊?就搬到你們喜歡的學校那個學區裡。」
M搖搖頭說:「那區的房子最近漲了不少耶,現在算算好貴啊,實在買不下手。」
「買不下手就用租的啊。」我鼓勵M說,「用付租金來抵每天接送往返的交通與時間成本,而且若你現有的房子也租給別人,算算說不定還有賺。」
「可是租房子還得看房東臉色,而且不確定房東是否願意讓我們把戶口遷進來。」M還是不放心。
「這你不用擔心,依據最新租賃專法『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裡的房東不得約定事項,就有『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所以只要有租約就可以遷戶口到理想的學區。」我說。
在108年6月27日租賃專法施行後,所簽訂的契約都必須適用新法,採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的約定事項來簽訂,如果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的內容;若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租賃契約中,該部分之記載即屬無效。
根據去年(109年)9月1日新修正由租賃專法授權的契約書範本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就有3大重點包括:
1、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2、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3、不得約定應由房東或包租業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房東的同意,房客拿著公證租約、居住證明文件就可以去辦理戶籍遷入。即使租約沒有公證,房客也可以請求戶政事務所實際調查居住事實,辦理遷入戶籍。
「不過,如果確定要遷戶口,租屋前還是先跟房東講好比較好。而且對房東來說,比起事後房客硬遷戶口,有公證的租約還是比較有保障。」我說。
「怎麼說?我還以爲房東會抗拒租約公證呢。」M好奇提出疑問。
「其實房東最怕的是房客搬走但戶籍沒有遷走,後續衍生一些紛爭。如果有公證租約,租約結束還可以強制將未遷走的房客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一勞永逸呢。」我說。
責任編輯:梁喆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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