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都沒住到,房客卻賠了8萬多元!在今年早些時候,曾有一個房客,用通訊軟體與房東確認了租屋意向,更先後匯了1萬多元的房租、幾千元的電卡和房卡等費用給房東,但是兩人並無簽訂租賃契約。
就在房客準備搬家入住新的租屋處時,卻因故臨時反悔,他認為,因為沒有簽約,所以房東應該返還所有的費用;而房東則主張,兩人雖未簽約,但已經有口頭約定,所以不僅不退還房客已支付的金額,還要求房客賠償。沒想到,最後是房東勝訴,房客1天都沒住,卻賠了8萬多元。
這絕對不是因為房客遇到「恐龍法官」,而是因為房客與房東之間的對話早已構成租約的要件。崔媽媽基金會表示,不論雙方有沒有簽訂紙本的租賃契約,只要有下列4個要素,租賃關係即存在。
這4個要素為:1.雙方當事人、2.租賃物、3.租金、4.租賃期間。
最好簽訂一式兩份的紙本租賃契約
只要有一方能夠提出證明,譬如雙方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就能夠證明雙方有租約存在,且雙方都必須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但在沒有書面租約的狀況下,很多權利義務約定不清不楚,日後很容易延伸糾紛,所以崔媽媽基金會建議,最好的狀況,還是在確認完房東的身分後,簽訂紙本的租賃契約,且一式兩份。
租約中,除了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外,建議租約還要附上「住宅標的現況確認書」以及「設備點交清單」,同時拍照記錄。
將房東附給房客的設備、品牌、數量、以及屋況等用照片記錄,避免文字無法精確呈現實際狀況,可以選擇雙方點交房屋時一併拍照,印出來當作租約附件,但記得照片上要標註日期、或者用通訊軟體、電子郵件傳送照片檔案給對方存證。
未來租約到期,雙方就能藉由這些資料,輕鬆做好返屋點交,有憑、有據,責任容易釐清,糾紛就能大大降低!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