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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童謠「世上只有媽媽好,有媽的孩子像個寶」…然而,若從小父母就沒有對自已善盡其責任,長大後,卻來要求扶養他…這樣合理嗎?目前的法律是否有規範,可以免除扶養的責任呢?

2016年1月29日自由時報:母拒資助念書 法官判他免扶養,新聞中張姓男子因從小被姑父母撫養長大,年少時考取台中一中,卻因無力負擔學費而輟學,曾求母資助,卻遭拒絕,如今65歲的他因此向法院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責任;新北地院法官認定,張母照顧張男期間短暫,形同惡意棄養,裁准張男免扶養母親。

一起來看看哪些狀況可以免除扶養務:
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向自己的子女、孫子女請求扶養時,法律規定在以下狀況,子女是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一)父母曾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如果父母有以上情形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這種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狀況,法院認為是子女的權利,所以子女可以主動請求法院裁定,而不是需要等到被父母告上法院,才能被動的提出抗辯申請。

此外,增訂之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於99年1月29日施行後,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賦予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也更符合社會的需要喔!

如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點我看

名詞解釋:
絕對義務:不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一定要負擔。
相對義務:可免除扶養義務,不一定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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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律師真心話」授權轉載,原文:【家庭】父母沒養你,可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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