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變更要小心財產贈與的問題,相對的,保單的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取得保險公司同意,就不能任意變更,因為被保險人的變更,本質上已是成立新的保險契約,而非原有保險契約的變更,目前在保單條款及《保險法》上,都沒有變更被保險人的約定或規定。
有位民眾以自身為要保人及「主被保險人」,並將太太及子女列為「從被保險人」,於1990年1月2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防癌終身壽險的家庭保險,保額50萬元。2000年時,太太先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變更為自己,2002年夫妻離婚後,又向保險公司申請更改「主被保險人」。
太太變更「主被保險人」的理由是,當初是以家庭保單為名義投保,保障對象是家庭所有成員,決定投保跟支付保費的人都是太太本人,申請變更「主被保險人」是要確保自己的權益。不過,保險公司並不同意變更請求。
保險公司表示,家庭保單中受保障的配偶,自婚姻關係消滅時起,就喪失「從被保險人」資格;家庭保險單中受保障的子女,從被收養、結婚或年滿23歲起,也喪失「從被保險人」資格。
另外,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在保費精算上,也跟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職業等條件息息相關,如果想變更被保險人,將導致保險標的變更,連帶保險費也需從新計算。太太既然已是要保人,可行使要保人的相關權利,以維護自身權益,但無法變更被保險人。這名太太因而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指出,契約當事人想變更契約主體,必須經雙方契約當事人的同意才行。程序上,須由要保人書面親簽提出申請變更,並須保險公司同意,再批註於保險單上,才生效力。如果變更申請遭保險公司拒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被保險人就無法變更。
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被保險人不能隨意變更 夫妻離婚也沒得改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