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人,把動物當成家人,甚至比自己的孩子更親暱。今天要說的田小姐,就是這樣的一位愛狗人士。單身主義的田小姐,養著一條陪伴自己7年多的柯基,小狗雖然乖巧可愛,但畢竟在外租屋,喜歡寵物的房東相對不多,所以她總是在換租找房子的時候,多次受阻。
儘管出社會這麼多年,一人一犬就這樣一路走來,但在40歲這一年,田小姐覺得終於有能力了,不想再被房東趕來趕去,想要為自己和狗兒子買一個屬於他們的家。
在仲介公司裡,田小姐大方地提出自己的需求,和買房原因,而其中,她希望最好附近要有能讓自己帶狗狗去散步的公園。
每每看房後,田小姐都會和愛犬敘述今天的看房經過,但由於物件都不甚完美,因此這一陣子,田小姐也只能在每次出門看房時,對著小柯基說道「媽媽要去幫我們找新家,你要乖乖的看家唷~」
這天,房仲又丟來了一份新的物調表,讓田小姐眼睛為之一亮,物件的條件幾乎是位田小姐量身打造的一般,果不其然,現場帶看的那一天,田小姐幾乎心裡就浮現「就是它了!」當然為了保險起見,田小姐還是再次詢問房仲「這間房子,是可以養寵物的吧?」房仲回了一句我幫你確認後,隔天回覆田小姐「沒問題」。
兩天後的見面談出價,一切順利的落幕。但就在簽約後看屋,田小姐想到小柯基一起去認認未來新家的同時,沒想到剛進社區,就被老住戶叫住「你怎麼可以帶狗進來我們社區?」
面對質疑,田小姐疑惑的回道「我請房仲問過了,說是可以養寵物的啊?」老住戶搖搖頭,有些寵物可以養是沒有錯,但狗是不行的,明明白白寫在規約裡,這裡不能養狗,你最好回去確認看看。
想當然耳,這狀況有點超出預期了,三方對質才發現,原來房仲躲懶,想說哪有社區不能養狗,於是就沒有特別詢問賣方以及確認大樓規約。可田小姐是為了自家狗兒子買的房子,養狗是買房前提,怎麼可能接受這樣的結果;而賣方也是堅持,合約無記載,自己沒有瑕疵,不同意解約,要沒收70萬的違約金。於是最後在兩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仲介公司只好負起連帶責任,吸收違約金的部分,協助解約。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原來就算是買來的房子,也是有可能不能養寵物的。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第23條第2項第3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也就是說,只要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且記載於規約中,住戶就得遵守,否則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處理。罰則上,可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要注意,上述說的情況是入住前,規約已經存在。網路上有些網友在問,社區管理委員會突然決議,禁止社區住戶飼養寵物,自家寵物該怎麼辦的情形,這是不用理會的,在法律上無效。因為,管理委員會的權力沒有那麼大,它是來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而不是自己開會就能決定住戶可不可以養寵物。
另外,政府目前正在研擬修法,未來有可能不再賦予「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權力。但如果你家也有毛小孩,在買房子的時候,現在還是得請房仲確認清楚,以免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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